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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
1.结婚的条件。
①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②禁止结婚条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婚姻的程序,①结婚登记机关。②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①无效婚姻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事实上,客观上形成婚姻关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结合。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1.夫妻关系。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①姓名权。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③婚姻住所决定权,④日常家庭代理权。⑤抚养的权利义务。⑥继承权。
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父母子女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抑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1.登记离婚。①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②程序。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2.诉讼离婚。
①法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②程序:调解、判决。
③特殊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后。①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对于夫妻的法律后果:夫妻身份消失,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丧失。
离婚在夫妻财产上的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离婚家庭家务补偿。
离婚经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四、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1.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概念,救助措施是指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救济、帮助的手段及方法。
2.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的内容。①救助措施的种类:劝阻、调解、制止。②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责任。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刑事责任。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行政责任。
第二节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①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30周岁。
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成立的程序,①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②办理收养登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有效,收养的抑制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
2.收养行为的无效。
收养的无效是指欠缺收养关系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①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行为人不惧于收养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或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依法不能收养,否则其收养行为无效。当事人成立收养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成人之危,使收养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②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收养登记机关以行政程序确认收要无效。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③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1.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双方当事人对与解除收养关系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诉讼解除。①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②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
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者不准解除。
四、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养子女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效力,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