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书籍《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一、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方法。
1.家庭保护。
为未成年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不得实施以上这些行为。
2.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3.社会保护。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护送未成年人,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信内容。
4.网络保护。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5.政府保护。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保障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6.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7.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及管控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良好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学校应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学校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2.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3.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管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4.对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与有关活动。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特殊儿童保护与救助。
1.孤儿安置
①亲属抚养,②机构养育。③家庭寄养。④依法收养
2.孤儿基本权益保障,①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②提高过医疗康复保障水平。③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④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⑤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
3.流浪未成年人保救助保护。
①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②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犯罪力度。③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④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悬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的责任,其中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
4.困境儿童保障。
①总体目标。
②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坚持政府主导,坚持社会参与,坚持分类保障。
③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④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5.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①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坚持政府导向,坚持全民关爱,坚持标本兼治。
②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
③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评估保护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④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6.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①基本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②制度内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标准。工作流程。经费保障。
7.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
①明确保障对象。
②规范认定流程。
③突出保障重点,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优化关爱服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