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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各类社会保障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三、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1.总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救助准备。
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资源储备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3.应急救助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灾后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受灾人民进行过渡性安置。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5.救助款物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1.农村医疗救助
①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农村贫困农户。
②救助办法: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③审批、申请程序。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县级医疗保障局对乡镇报上的材料进行复核。医疗救助仅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者其他发放办法。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是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病患者给予救助。城乡医疗救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转款转用。
3.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①加强保障对象衔接,②加强支付政策衔接,③加强经办服务衔接。④加强监督管理衔接。
五、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安排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要。
六、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1.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维持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2.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①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②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③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④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⑤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3.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政策
①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分类保障,差别补贴。②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七、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八、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临时救助的规定。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帮助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于临时救助的规定。
①总体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②临时救助的对象。
③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
④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一般程序、紧急程序。
⑤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⑥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⑦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工作机制。
⑧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规定。
①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型。
②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③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④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⑤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形式: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内容:①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宿,③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0对于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程序:①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②就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③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及时安排救助。④终止救助。
九、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1:机构和人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2.形式和范围。①法律咨询,②代拟法律文书。③刑事辩护与代理。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⑤值班律师帮助。⑥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