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负担应区分内外效力
沈光平
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不影响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男女双方在负担共同债务时,应当区分产生的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种情形。对于债权人而言,男女双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男女双方而言,在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法院生效判决对于男女双方对外承担责任方式作出认定后,不影响男女双方相互之间再行主张债务分担,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这一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即使男女双方离婚,且双方之间通过离婚协议对于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也应当共同偿还。对此,《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有明确的规定。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规定规范的债务负担效力是对外的,即只是明确了男女双方向债权人如何履行义务。而对于男女双方向案外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内部之间如何分担债务则不予涉及。处理男女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则应当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加以认定。
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离婚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从对外和对内两个层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将债务负担所产生的对内和对外效力加以区分。区分的基本标准就是明确是债权人向男女双方提出相应主张还是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向对方提出主张。债权人向男女双方主张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问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来说,男女双方应当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责任性质不因男女双方离婚而改变。
生效判决已经对债务分担问题处理完毕,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再向另一方主张对债务进行分配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需要确定生效判决是否已经对相关事实作出了处理。虽然,生效判决确定了男女双方对于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及双方负担的比例,但是这一比例应当也只能理解为男女双方对债权人负担债务时的比例,而不是当事人内部之间的最终分配。也即生效判决对于当事人对外负担债务的比例作出了处理,但是对于内部之间如何负担并没有处理。而现在当事人主张的就是确定其与前配偶之间的关于债务内部如何分担的问题,不属于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不应当以此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律法规链接]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