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群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则》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规则》一出,再次引来社会热议。我觉得,即便出台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规则》,教师也不要轻易落下手中的“戒尺”。
首先,教育惩戒乃“万不得已”而为之
教育常识告诉我们,在教育过程中,教师首先要做的对学生进行正常的教育引导,当教育引导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时才能谨慎考虑使用教育惩戒。因为,无论惩戒手段多么高超,如果不能把正确的观念内化于心,只会让学生失去安全感,徒留心理阴影。在教育中,惩戒是“通过给学生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的一种教育手段,其关键恰恰在于“使学生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正如英国教育家洛克所说的:只有出自内心的羞耻心和畏惧心才是真正的约束。由此可见,惩戒不是教育的灵丹妙药,教师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法律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就能把“熊孩子”管好。教育惩戒只能是教师“万不得已”情况下的偶尔为之。同时,在进行教育惩戒时,教师还要有效地引发学生内发的、悔悟后的痛苦,来达到最终的教育目的。
其次,教育惩戒也应“因材施教”
教育是复杂的,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学生个体的差异,决定了教师在教育时不能一味标准化、流水线作业,尤其要注意量体裁衣、因材施教,教育惩戒亦是如此。《规则》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但在具有操作中还要做到“因人而异”。学生的个性差异决定了教师不能不加区分的对每一个犯同样错误的学生实施同样方式的惩戒。因为,面对同样的惩戒,有的孩子可能一笑了之,有的孩子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心理阴影,如何拿捏好教育惩戒的“度”,对教师来说是极大的考验。为此,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一定要“因材施教”,否则,难免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再次,教育惩戒需要规范的流程
教育惩戒能否有效实施,关键还在于如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特别是要对每个等级的教育惩戒规定出严格的操作流程。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学生每一个错误行为都有其深层的原因,如何界定学生的这些错误行为,单凭教师的经验去判断显然不足以服众。例如:学生出现同样的错误行为,其背后的动机未必相同。有的可能是无心,有的可能是有意;有的可能是好心办坏事,有的可能是搞“恶作剧”。如果没有严格的操作流程,一味地将“裁夺权”推给教师,既是对学生的不公平,也是对教师的不负责任,难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引起家校之间的冲突。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校委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严格制定“申请、申诉、执行”等操作流程。诚然,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天然权力,但是惩戒的界限和分寸如何把握,仅靠《规则》是不行的,还必须相关的细则与之配套。否则,教师便不敢动用手中的“戒尺”。
总之,惩戒只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要通过教育培养品行优秀的学生。教育固然需要适度的惩戒,但更需要和风细雨的引导。“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为师者应谨记陶行知先生的叮嘱,不要轻易落下你手中的“戒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