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献的上半部分我看得很顺利,但由于今晚看后半部分时环境太嘈杂,我几乎没办法看进去,所以基本只摘抄了第五部分最后一节。以后我会吸取教训,尽量在自习室去完成每天的阅读任务
三.农地的“三权”及“三权分置”:来自政策的文本分析
(一)所有权表述: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集体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承包权表述:承包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农户承包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三)经营权表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
(四)承包经营权表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三权分置”中的“三权”关系特征
1.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
2.明确指出要“好好研究”、“抓紧研究”并“界定”集体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四.农地“三权”及“三权分置”的法律属性:来自学术界的共识与分歧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与入股——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与转让——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
*注意区分: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五.农地产权重构
农地“三权分置”条件下农地产权改革与重构机理:
在农地流转条件下,通过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可分置为土地承包权(物权性质)和土地经营权(在农地转包、出租和入股流转条件下为债权性质;在农地转让和互换条件下为物权性质)。
(一)农地流转一级市场条件下
1.土地承包权属于物权性质
在农地流转一级市场,土地承包权不论何种方式流转,均属于物权性质。并且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民家庭或农户所有,是农民家庭成员基于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殊身份而取得的。
2.土地经营权在不同的农地流转方式下呈现出不同的权利属性
(1)在农地转账和互换条件下,受让方转或互换双方所获得的是物权性质的、未发生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条件下,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实际上是合二为一并内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因此,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是物权性质的。
(2)在农地转包、出租和入股流转条件下,土地承包权均属农地流出方(农户),只有土地经营权属于农地流入方(实际经营者)。此种条件下,与土地承包权相比,土地经营权由于呈现出明显的暂时性、短期性、相对性和意思自治性等债权特征,从而成为债权的一种。
(二)农地流转二级市场条件下
在农地流转二级市场,包括其他农户或者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农地实际经营者,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还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转租(转租方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时)和出租(出租方在土地承包权以转包、入股、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条件下获得土地经营权),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以抵押担保的方式想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这样的产权重构,既没有改变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户对承包土地的承包权益,又在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有效放活土地经营权,稳定农地流转双方对农地利用的合理预期,从而使农地产权关系更加合理,为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进一步释放土地改革红利奠定产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