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手持遗嘱分配千万遗产
子女称无效
富豪离世
现任妻子拿着遗嘱分配遗产
前妻子女却称
继母的打印遗嘱形式不对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2003年,张某和妻子李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张三、张四一对子女。2012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子女均由李某抚养。2017年,张某与现任妻子赵某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
2020年2月,张某患癌症晚期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商多年,张某名下有千万级豪宅两幢,其他房产数幢,豪车两辆,另有银行存款八百余万元等。
张某离世后,前妻李某找到赵某,要求由张三、张四和赵某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此时,赵某却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底的打印遗嘱。根据遗嘱记载,除了和前妻李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现金由张三、张四继承,其余所有财产均由赵某继承。
虽然打印遗嘱载明“本人在订立本遗嘱期间,神智清醒且订立该遗嘱时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系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及权益作出任何干涉”等内容,但李某方认为,遗嘱落款时间为张某死亡前几天,当时张某已神志不清,无法出具遗嘱,且多次要求赵某出示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赵某均未出示。双方久争不决,张三、张四便将赵某诉至法院。
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第一页至第三页既无遗嘱人张某签名,也无其他任何人员签名。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民法典还要求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而见证人之一的王五曾向张某与赵某借款,属于夫妻二人的“债务人”,事实上与赵某有利害关系。
最终,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富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
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作为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效力有严格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对“遗嘱继承和遗赠”作了明文规定,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日益增强,现实生活中为避免争产纠纷,立遗嘱不失为一项妥善的办法。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立遗嘱前请务必认真学习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