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关系与劳务关系》(辨析006)2025-03-31

1、俗称的“小时工”是指按小时作为考核支付报酬计量单位的一种用工关系。但,不能简单地认定小时工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就是劳务关系。报酬考核的计量单位不是确认用工法律性质的法定要件。

2、劳动关系下,劳动报酬的支付规则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确定劳务关系的裁判规则,实行排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判原则。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确认要件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唯一裁判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就是小时工的一种。非全日制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约束。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小时工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约定条款完整且明确。在用工事实过程中,弱化或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规范操作,保留有效形式的证据链条。彻底规避被裁判为法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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