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思想家都有其自己的理想国,那里面寄托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社会契约论》就是作者卢梭对理想政治的想象。本书探讨的是什么问题,作者开头写道:“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是否有某种合法的而又明确的政权规则。”但第九章结论中的“提出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试图把国家奠定在它的基础之上”似乎更能概括整本书的内容。
可以看到,书中存在许多如“每当……”、“一旦……”、“人们……”的句式开头,作者并不意在对社会制度提出新的构想,而是发现、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比如作者写道:“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写作往往是按照抛出总结的规律,再论证命题的方式进行,如第一卷第三章开头作者写道:“即使是最强者也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第三章后文则是对“强力并不构成权利”命题的论证。而这一个个小命题,又成为作者大命题的构成部分,这一特点在第三卷表现得十分明显。
我的感受是,要试着按照卢梭的设想来理解他的政治主张,对读者更有启发意义。以下将对书中经常出现的几个关键词进行梳理。
一、契约
译者在目录中译注:“根据伏汉本译注,第一卷探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并不完全如此,作者在第一卷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便说明了他的论题,“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实际上,第一卷第二到四章是为第五章、第六章做铺垫,作者在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天然的权威、最强者因强力获得权利、奴役产生权利进行反驳,从而引出第五章的论点,社会的成立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且这个约定是社会的真正基础。在第六章,作者对第五章的论点展开论证,设想回到社会成立的起点,这里作者想象的是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作者想象最早的人们是独立生活的,自然状态的不稳定对人类生存造成了困难,于是单独的个人结合起来,共同克服生存的危险,这时可以认为产生了原始社会。然而,个人力量的集合需要一种形式,让人们能够以全体的力量来保障全体的人身和财产,并且,全体中的个人并不服从全体,而是服从于个人自己,他们可以享受和独立时一样的自由。这个形式就是社会契约,它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集合个人的力量并同时保障个人的权利。
作者将这个虚拟的契约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者的确把“社会契约”总结成短短的一句话,但是,《社会契约论》中最著名的话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而不是上述对“社会契约”内容的总结,这也许说明这个“社会契约”没有那样深入人心,否则关于“自由”的名言不会喧宾夺主。总结作者思考的过程,首先,社会契约是为人所公认的、不可破坏的,如果被破坏,虽然社会的内容不变,但国家已经消灭了,每个人重新回到天然的自由状态;其次,要订立这样一个契约,为了实现个人条件同等和集合体的完美,个人要将其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最后,须明确一点,虽然个人把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丧失,而是通过集合体获得等价物,甚至更大的力量来保全个人。这样的结合行为就产生了“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现在则称之为共和国或者政治体。在不同的情形中,这样的政治体有不同的称谓,“当它是被动的,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的,它的成员就称它为主权者。”
二、主权者
主权者并不是某个人,而是一个主动的共同体,这里的“主动”也许是指成员结合为共同体时是主动的。(这里我没能想得很明白)作者在上文提到“主权者”与“国家”只是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称谓,在第一卷的第七章,作者对个人与主权者的关系进行了描述,想表达想象的主权者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个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主权者来说,他是个人,对包括他在内的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由于这种双重关系,公意可以责成全体个人服从主权者,然而,却不能以“个人是主权者成员”的理由来责成主权者约束自身,因为这样做“违背了政治共同体的本性”。这句话的意思是,事实上政治共同体不能被法律约束,即便是让个人结合起来的社会契约,也不能约束政治共同体。(这里我也不是很明白)主权者把个人力量结合起来,并且不会产生与个人相反的任何利益,也不会损害任何个别的人。个人则必须服从公意,保证对主权者的忠诚。作者是不是在描绘这样一种状态,打比方说,就像细胞与身体的关系,如果要保证二者运行正常,就必须共同遵循这种规则。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为什么政治共同体(主权者)无法被法律约束,也不能被社会契约约束。社会契约只是个人结合时的承诺,在政治共同体运行时,默认个人都将遵守这个承诺,而这个承诺却无法约束政治共同体的运行。这样看来,政治共同体似乎是公意的抽象人格,政治共同体的运行可以体现共同体中的个人意志,然而,对外来说,政治共同体却是一个单独的个体。暂且不说政治共同体受国际法的约束,这里的法律指的应该是国内法,可政治共同体为什么不能被公意约束?作者默认了政治共同体代表了公意,因此,公意不会约束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也不会做出违背公意的行为。比如,似乎没有“某国不得……”这样的国内法。
三、公意
作者在第一卷第三章提到“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作者的思路是,首先,公意不同于众意,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着眼于私人利益,而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如何产生公意呢?需要人民在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再提出意见。同时,必须保证这个过程的公正,公民不能相互勾结,国家也不能存在派系。
进一步想,按照作者的观点,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可如何判断符不符合公共利益?作者在此处提到公意,是在事前、做决定的语境中,而要判断一件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事前,我们会考虑做这件事的目的,而我们对某件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判断,往往是根据其事后的影响。并且,作者认为,为了防止派系影响公民意见的表达,应当增加派系的数量,并防止派系发展的不平衡,也就是防止政治共同体内再次分化出其他共同体。如果产生了这样的共同体,就应当分解成更小单位,这种观点暗示着派系越小、越平等,越有利于公民意见的表达。此外,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也有大小的限度,“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社会纽带越伸张,公意越难形成。
如果公意不等于众意,不等于个别意志的总和,那要怎样形成公意呢?即使是按照作者提出的方法,人民充分了解并讨论提出意见,可如何确定哪个意见是公意呢?是按照多数人民的意见,还是按照公民的意见?如果公意不是个别意志的总和,那么公意与个别意志的总和差别在哪儿?从这几点上看,公意似乎无法确定,公意应该是个理想的概念,很难称某个观点是公意的表达,或者用公意影响主权者的行动。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