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款凭证认定收款人借款,冉晓玲、王树江脑子进了多少水?



四川高院冉晓玲法官在(2022)川民申1446号案的再审审查中,将借贷案件中的借款人作为“案外人”排除在案件之外,无视案外人(借款人)及被告任XX异议及在案铁证,坚持判决被告任XX还钱。

冉晓玲明显缺德。

四川高院院长王树江面对锦旗哥多次通过各种渠道提交的《院长发现并启动案件再审申请书》,装聋作哑,蓄意包庇冉晓玲枉法裁判。

看来冉晓玲、王树江是脑子进了水!

理由是:

1、原告仅凭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案诉讼,根据最高法相关案例审判精神,仅凭转款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本案的借贷合意系原告老公跟案外人(借款人)完成。原告转款系受其老公安排,故原告老公及案外人(借款人)均跟案件有利害关系,最起码也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三级法院原告老公及借款人直接排除在外,不对案件事实作相应认定,明显枉法。

3、本案被告任XX只是提供了卡号给借款人作为其收款的指定账号,原告法庭陈述称不认识被告、未与被告达成借贷合意,显然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被告向案外人(借款人)提供卡号的行为,实质上等于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装钱的口袋,方便借贷双方完成借贷交付。原告具有打款的审慎义务,其根据案外人(借款人)的要求打款至案外人(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卡,只能视为其同意并接受以此种方式付款给案外人(借款人),在任XX未参与借贷、未对借贷事项进行确认、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视为被告任XX借款。

4、四川三级法院针对本案争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经向原告释明后,在原告不同意与其老公作为共同原告且不同意追加案外人为被告的情况下,认定原告不具备跟借款人及被告达成借贷合意的条件、未达成借贷合意,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本案跟刑事案件的真凶现身一样的道理,因为案外人(真实借款人)承认跟原告老公之间存在案涉借款事实,意味着案涉借款只要查明案外人是否原告方(原告及其老公)充抵还清即可,若未还清,借款人愿意偿还。

真不明白,冉晓玲法官的办案水平怎么比锦旗哥仅有十一岁的二儿子还低!

6、锦旗哥及当事人已经信访登记上百次,要求判后答疑,然而冉晓玲、王树江及四川高院均无视四川高院自身制作的判后释疑相关规定,不敢、也无能力释明,无视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拒不判后疑、拒不识错纠错,欲将不要脸进行到底!

锦旗哥有理由相信,缺德冉晓玲王树江没有好下场!

后续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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