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嘉兴屠康僖公①,初为刑部主事②,宿狱中,细询诸囚情状,得无辜者若干人。公不自以为功,密疏其事,以白堂官③。后朝审④,堂官摘其语,以讯诸囚,无不服者,释冤抑十余人。一时,辇下⑤咸颂尚书之明。
公复禀曰:“辇毂之下,尚多冤民,四海之广,兆民⑥之众,岂无枉者?宜五年差一减刑官,核实而平反之。”尚书为奏,允其议。时公亦差减刑之列。梦一神告之曰:“汝命无子,今减刑之议,深合天心,上帝赐汝三子,皆衣紫腰金⑦。”是夕,夫人有娠。后生应埙⑧、应坤⑨、应埈⑩,皆显官。
[注释]①屠康僖公:即屠勋(1446—1516),字元勋,号东湖,嘉兴府平湖县人,明成化五年进士,官至刑部尚书、太子太保。卒赠太保,谥号“康僖”。②主事:明代于各部司官中置主事,秩从六品,为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级办事官吏。③堂官:明清对中央各部长官如尚书、侍郎等的通称,各部以外的独立机构的长官,如知县、知府等﹐亦可称堂官。④朝审: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⑤辇下:即辇毂(niǎn gǔ)之下,指京城。⑥兆民:百姓;人民。⑦衣紫腰金:大官装束,亦指做大官。⑧屠应埙:1489—1541,字文伯,明正德六年(1511年)进士,官至湖广屯田副使。⑨屠应坤:生卒不详,字文厚,嘉靖二年(1523年)进士,官至云南布政使司参政。⑩屠应峻:1502—1546,字文升,号渐山,嘉靖五年(1526年)进士,官至右春坊右谕德兼侍读,后无端被牵连而辞官。
[译文]嘉兴人康僖公屠勋,起初是刑部主事。晚上住在监狱里,仔细询察每位囚犯的犯罪情况,得知其中无辜者有十几人。他不自认为是功劳,秘密记录下这些人的冤情,用来报告给刑部尚书。在该案件朝审时,刑部尚书就选取他提供的案件材料来审问各个囚犯,在场所有人都心悦诚服,释放被冤屈的十几人。一时间,京城上下都称赞刑部尚书的高明。
屠公又向尚书禀报说:“京城地区,尚且有这么多含冤之人,全国之大,百姓之多,怎么会没有被冤枉的呢?应该每五年派一位减刑官,到各地核实案情,平反冤假错案。”刑部尚书(为此)作了奏章,朝廷允准他的建议。当时屠公也在外派的减刑官之列。一夜,屠公梦见一位神人告诉他说:“你命中本来没有儿子,如今你的减刑建议,非常符合天意,上帝赐你三个儿子,将来都是当大官。”当晚,他的夫人就怀孕了。后来生了屠应埙、屠应坤和屠应埈,都当上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