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鞠洪伟
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的区别
一、法官永远是裁判员,客观、
公正是一个称职的法官始终如一的追求,
法院处理案件的最终目的就是
通过每一个个案的公正裁判实现司法。
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不得实施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等。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
法官视司法公正为最主要的目标;
对律师而言,司法公正仅是其底限,
律师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
主要目标,这是律师的天职。
二、律师诉辩的倾向性,
法官认定的客观性
律师是起诉、答辩、举证的主体,
作为不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需要不断地定位,
并根据定位进行辩论和思考,
争取在法律上找到最有利的理由和观点,
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思维结构的多元化与法官的三段论思考
法官的思维是三段论式的,
即在律师已有的事实陈述和证据
以及法律论证的基础上,其诉讼状、
答辩状、举证清单等都是
律师加工成的“成品“,
法官采取的是“拿来主义”而进行判断,
属实则认定,不属实则不认定,
有法律依据则肯定,不合法则否定。
律师的工作要在法院之前已经开始,
并终于法院判决之后。
律师在事先如何发现问题,
如何找出解决之道?显然,
仅靠三段论是不够的,比如,
需要“案例法参照法”“直觉法”等多种,
有时甚至是倒果为因的,即在一目的之下,
逼着自己想办法,当然,
这种“倒逼”法也真的往往会有收获。
三、律师往往需要创新,法官奉守中庸之道
1、法官的公正性、独立性决定了一个
法官办案件必须不偏不倚,而且要始终如一。
2、法官必须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对于先例,
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和确实存在极为特殊
的原因的情况下,才能够突破先例的规定,
而做出不同的裁决。
3、法官考核受到上诉率和改判率的影响,
如果擅自创新,被上级法院改判或撤销,
则遭到“错案追究”的风险太大,
而遵循先例则无疑是一个不错的“安全网”。
4、法官在进行评价和判案的过程中,
会受到法院各级领导和其他官方力量的影响,
还会有社会舆论媒体的相关压力。
法官通常采用的是保守、折衷的做法。
律师的倾向性决定了律师的代理观点
要随着代理立场的改变而变,
而法官则是“以不变应万变”。
如果主流的观点恰好对当事人有利,
则律师固然节省劳动,但是,
当既有案例对其委托人不利时,
应当怎么办?寻找非主流观点,进行包装,
为自己找理论依据;换一个角度,
提出自己的新见解,进行创新。
四、律师思维的过程与结果并重,
法官思维重结果
律师用诉求和证据来推进诉讼,
帮助当事人选择诉讼策略,决定诉讼请求,
规避举证责任,发现证据,
说明证据,解释法律。
至于律师是如何装糊涂规避矛盾,
如何含而不露,如何“一反常态”,
“笑到最后”,其中的酸甜苦辣,
只有律师自己清楚。
法官“守株待兔”,
法官不需要做太多的准备工作,
其裁决受到当事人诉辩理由的限制,
只需根据当事人的主张,
合理地适用法律,
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被动裁决即可。
五、律师举证和发言的庞杂性,
法官审理的简洁性。
律师为了使自己的观点与法官的意见
安全“对接”,在“猜”不透法官心事的情况下,
或者不能把握合议庭以及拥有签批权的
庭长等人的心思的情况下,
律师必须要“双保险”,庭审准备工作
尽可能地详细,甚至为此不惜而把稍带
矛盾的观点一一提出,供法院从中“筛选”,
或者有时,纯粹是为了让旁听的当事人
听明白,为了使庭审更完整。
而法官案件太多,每个案件的庭审时间非常有限,
总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紧紧围绕
法官所理解的“关键”之处焦点展开举证和辩论,
其他的勿需多说。问题在于,如果没有事先
律师的不厌其烦,也许不一定会有后来
法官的这种认识结果。
六、差异性的根源
1、从社会结构看,法官和律师地位的
不同导致二者思维方式的差异
法官代表国家和法律,对国家负责,
确保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
其身份则是唯一的,立场是不变的。
但是律师代理来自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律师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不断地变换身份,
变换代理思路。
观点总结一下: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
只是角度岗位职业的差异,
而未必是谁高谁低,只是两种职业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