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个重大突破,也预示着人格权的保护会更加趋于完善。新的人格权编还是有非常多的亮点的,如下:
1、《民法典》1012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可以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这样叫狗蛋的或者只要对自己的名字不满意,就可以到公安局改名字了。
2、《民法典》1017条扩大了姓名权保护的范围,把艺名、笔名、网名等也纳入了保护的范围,比如周树人先生的笔名为鲁迅。
3、《民法典》1018条扩大肖像权的范围,肖像的定义不在局限于影像,而是扩大到雕塑、绘画等可以被识别的一切外部形象
4、《民法典》1019条,废除了侵犯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也就是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样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这一条无疑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
5、《民法典》1023条无疑是一个爆炸性的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难道以后我们就不能说“oh my god,买它”了么。我想应该不会有人会赞同这个说法吧。毕竟以普通人正常的是非价值观都能作出判断,法律应该不会作出相反的规定。
6、《民法典》1024条是关于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保护,且明确给出了名誉的定义为:社会对于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
目前侵害名誉权的多发于明星和网店。明星就不多说了,就说说网店被恶意差评的问题吧。无论是2017年的《民法总则》还是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都对名誉权作出了规定,甚至1998年还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定:(1)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以一些商家是干啥啥不行删帖第一名,再遇到这样的商家就直接怼回去,产品不行还不让说了。(2)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侵害名誉权。所以到底是言论自由还是侵害名誉权取决于评论有没有事实依据,也即产品服务的质量。所以如果店铺遭到恶意差评,商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再说下性骚扰的问题吧,就说一下最关键的一点吧,《民法典》1011条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纸质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所以以后如果出了问题,而相关单位并没有设置合理的措施,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