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醉酒驾驶的综合治理

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醉驾入刑”已经十余年了,据统计,近几年,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件一直高居刑事案件数量第一位。笔者在分析其特点、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变理念,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将醉酒驾驶案件根治在源头。


关键词:醉酒驾驶、综合治理



论我国醉酒驾驶的综合治理


徐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汽车作为消费品,已逐渐进入普通家庭。醉酒驾驶问题也更加突显。据我国交通管理部门统计,每年由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高达数万起,其中29%以上的死亡事故都与醉酒驾驶有关。醉酒驾驶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1]WHO 在 2008 年全球交通事故调查结果显示:一半以上的交通事故与醉酒驾驶有关,醉酒驾驶已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统计,自上世纪 70 年代起,美国每年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达 80 万起,其中每年有至少两万余人为此付出生命代价。

醉酒驾驶严重危害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权益,尤其是在和平年代,人的生命大于一切。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尊重每一个公民合法的生存权利,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而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甚至造成多人伤亡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对其他社会公众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


一、醉酒驾驶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醉酒驾驶的含义

“醉酒驾驶”,全称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指驾驶者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此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法律中对于醉酒的认定,不是根据驾驶者当时的意识状态来判定,而是根据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通过对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现场检测,当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 100 毫升的驾驶行为,即属于饮酒后驾车,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酒驾”;当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100 毫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为醉酒驾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醉驾”。

(二)目前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的规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意味着将“醉驾入刑”,施行至今已十年有余。

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在 2011 年 4月做出了相应地调整,加大了对于此类醉酒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款又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就表明,醉酒驾驶行为只要一被发现,醉酒驾驶者要面临的,就不是15天的行政拘留了这么简单了,而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处罚。

(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在美国:醉酒驾车即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时,则以醉酒驾车论处。有的州将醉酒驾车按“蓄意谋杀”定罪。

在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在2rng/100rnl时,对超过此限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3]。

在英国:对酒后驾车的初犯者,吊销驾驶证1年;在10年内若3次酒后驾车,法院将判吊销驾驶证109年。[4]

在日本: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的驾驶员,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5]

在加拿大:对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者监禁10年,造成他人死亡的监禁14年。[6]

在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的监禁;重犯者被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7]

可见,对于醉酒后驾车,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惩罚措施还是比较严厉的。


二、醉酒驾驶的特点

绝大多数的醉酒驾驶者都十分清楚酒后驾驶的危害,那为什么这些人还明知故犯呢?酒后驾车的,究竟是些什么人?都有怎样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笔者通过对本单位2021年办理的207件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特征:

(一)人员特征

1、醉酒驾驶者绝大多数为男性。

在207件醉酒驾驶案件中,其中仅4名为女性,其余203名均为男性。这说明,在社会交往、饮食习惯中,女性相对来说较少饮酒,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更强,自我安全意识和遵守法纪意识更高。

2、醉酒驾驶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文化程度看,207件醉酒驾驶者中,182人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占总数的 88%,高中或中专学历的仅有 22 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仅3人。这说明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对法律后果、交通安全意识认识不足,缺乏敬畏之心和守法意识。

3、醉酒驾驶者中,外来务工人员占一定比例。

207件醉酒驾驶案件中,外来务工人员有117人,占比57%,说明外来务工人员守法意识有待于加强。

(二)心理特征

1、醉酒驾驶者大都存在侥幸心理。

有的人认为自己不一定会遇到交警检查;有的人认为自己酒量很大,少喝点酒不会影响开车;有的人以为自己解酒能力强,测酒仪测不出来;还有的人坚信自己的控制能力强,即使自己喝的再多,也能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2、醉酒驾驶者存在特权心理。

还有一种人则是抱有特权心理,认为自己社交广、朋友多、面子大,即使被交警查到醉酒驾驶,也能打打电话,找找熟人,托托关系,将此事“摆平”,不会有太大问题。

(三)生理特征

1、酒精会分散驾驶者的视力和视线焦点,影响驾驶人的视力。

正常人在没有饮酒状态下的外围视野可达180度,饮酒后的视觉角度,喝得越多,缩减越大,越无法清楚识别周边的状况。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行人、障碍物,看不清交通标识,不能适应光线强弱的变化。

2、酒精会导致驾驶者的运动神经迟钝,降低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

举例来说,当车辆时速60公里时,驾驶者酒后反应延迟,踩刹车的动作哪怕只慢了一秒,但车子就己经多跑了16.67米。如果时速是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米。可想而知,当前方突然出现行人或障碍物时,可能引发的后果会有多危险。

3、醉酒驾驶会显著增加行车事故的发生概率。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的实验显示,即使在少量饮酒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 2 倍左右。还有研究表明,在微醉状态下开车发生事故的概率为清醒状态下的 16 倍。[8]

(四)地域、时间特征

醉酒驾驶案件,案发地点多集中在设施简陋的村路和车流量集中的辖区主干道,案发时间多为晚上或凌晨。

据统计,我院办理的207件醉酒驾驶案件中,7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设施简陋,交通标志不全的村路以及车流量较大的主干道;61%的案件发生在晚上或凌晨。

究其原因是大部分醉酒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深夜、凌晨的郊区、村路上,不会有交警查车,醉酒驾驶不容易被发现。 


三、醉酒驾驶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一)酒文化因素的影响。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酿酒历史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从那时起一直发展到现在,酒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现在,婚丧嫁娶、亲朋相聚、生意洽谈、公务合作等几乎无酒不成席,酒文化或者说是酒桌文化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如何将丰富的酒文化与治理醉酒驾驶有机协调,正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法律意识淡薄。

在醉酒驾驶人中,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交通法律底线意识,没有将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出行的行为准绳,明知醉酒驾驶是入刑的,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却依然肆意跨越法律红线,在酿成严重后果或被查获后,才追悔莫及。

(三)对打击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不够。

尽管相关部门对打击醉酒驾驶开展了一定的宣传,但由于宣传形式单一、覆盖面窄等原因,有些人还未意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因此,下一步,还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覆盖面,逐步向农村、工厂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人员拓展,逐步将杜绝醉酒驾驶理念深入人心。


四、多措并举,加大对醉酒驾驶的综合治理

就我国而言,“醉驾入刑”已经十余年了,但是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每年还是居高不下。如何在用好《刑法》这最后一道防线之前,转变治理理念,进一步加强各方协同,综合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采取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完善和健全严管醉酒驾驶的对策,以达到稳定案件数量、逐步降低案发频率的效果,从而实现对醉酒驾驶社会治理的最优化。笔者认为,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

(一)多部门联动,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模式。

1、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广大驾驶人群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将公交车司机、摩托车驾驶者、农民工、无业人员、有醉酒驾驶前科者、法律意识淡薄者以及中青年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使他们真正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给自己、家人以及他人等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2、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妇联部门,积极开展家庭成员温馨劝诫等活动,提高家庭成员拒绝醉酒驾驶的自觉性;

3、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工会、共青团组织,建立杜绝醉酒驾驶的社会宣传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宣传演讲、征文、书画展等活动,倡导文明驾车的交通理念;

4、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及餐饮行业管理协会,出台“致饭店、酒吧、娱乐场所等餐饮娱乐行业一封信”、培养一批“劝诫酒后驾车义务宣传员”,引导酒店经营者义务参与预防酒后驾驶,对在饭店、酒吧饮酒者,劝阻其不要开车离开。

并在饭店、酒吧、娱乐场所等门前放置交通警示语,如“不要酒后驾车”等,在餐桌上放置“酒后不开车”的温馨提示卡等,警示喝酒者不要开车。更为贴心的是,饭店、酒吧、娱乐场所等场所可以为饮酒者提供代驾者的联系方式等。

必要时,在有条件的饭店、酒吧、娱乐场所等场所放置酒精检测仪,开展酒精含量检测体验活动,让喝酒者清楚的知道自己血液中酒精含量,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5、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酒厂发出倡议,让其在酒瓶包装上印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字样,提醒到打开酒要喝的每位驾驶者。

6、交通管理部门与新闻媒体相结合。积极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劝诫酒后驾驶的公益广告,着力宣传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树立“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良好习惯。

同时,通过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素材和线索,或者邀请媒体随警作战、组织现场执法直播等方式,宣传营造醉酒驾驶严管氛围。每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醉酒驾驶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一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提高执法震慑和惩戒力度,这对遏制酒后驾驶的发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二)创新宣传形式,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

1、要采用“传单与多媒体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将饭店、酒吧、工地、娱乐场所等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介,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老百姓讲案例、讲故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真正让老百姓听的懂、看的懂,并真正理解和遵守。

2、通过定期、定时播放“酒后禁驾”的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时时刻刻在全社会营造绝不酒驾的良好氛围。

3、开办一些经常性的栏目,集中宣传酒后驾车危害性,时刻敲响不能酒后驾驶的警钟,蹦紧自觉守法不喝酒开车的弦。

4、加强策划,创新思路,发动家庭、社区、单位乃至全社会共同倡导拒绝酒后驾驶,着力营造驾驶者、乘车人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浓厚氛围。

5、组织交通安全文艺演出、志愿者演讲等活动,使酒后驾驶宣传工作更具人情味和感染力,更深入人心。

(三)交警加大查处力度,对醉酒驾驶者起到震慑作用。

交通管理部门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加大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对饭店、酒吧、娱乐场所周边路段重点路段,每天中午、晚上等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酒驾驶行为滋生的空间,使醉酒驾驶者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自觉改正不良习惯。

(四)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对群众起到警示作用。

法院可以对醉酒驾驶案件采取集中公开宣判的形式,注重典型案例的宣传警示作用。用活生生的案例教育感染群众,使他们切实体会到醉酒驾驶的危害和处理的严肃性,从而有效遏制侥幸心理,使得“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喝酒开车必被抓”的理念深入人心,让拒绝醉酒驾驶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五)多管齐下,实施联动机制。

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鼎力支持,多管齐下,强化联动效应。

1、建立完善抄送报告制度。

要积极协调党政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对醉酒驾驶行为抄送报告制度。涉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醉酒驾驶的或者醉酒驾驶公务车辆的,一律在通知其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2、加强单位内部安全监管。

要积极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关奖惩制度,将醉酒驾驶行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和安全生产考核等单位评选、个人评先挂钩。如出现一例醉酒驾驶者,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先争优资格。

3、加强对重点驾驶者管理。

完善驾驶资格的系统化管理,对曾有醉酒驾驶前科者,设置从业禁止,在营运客车、公交车、出租车、校车、旅游车招聘驾驶员时,不录用这些人。

4、加强与相关行业联动,加速推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对醉酒驾驶者,将其醉酒驾驶经历记录其个人档案内,在其办理出国签证等相关环节时设置门槛,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增加其在申请商业贷款、办理车辆保险时的成本。这样可以倒逼驾驶者自律。

(六)积极提倡并鼓励酒后代驾。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既然喝酒无法禁止,那么喝酒之后,避免醉酒驾驶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代驾。

代驾市场在国外开展的非常红火。拿韩国来举例,有很多老百姓都有下班后去喝点酒的习惯,却很少发生醉酒驾驶的现象。是因为韩国有大量的专业代驾公司。在很多公共场所,都有代驾人员等候,甚至每名驾驶者的手上都有代驾公司的电话。当驾车者因为饮酒了或者其他突发情况不能驾车行驶时,就可以方便的找到代驾人员帮助自己,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生命安全。[9]

借鉴韩国经验,我国也要发展并规范酒后代驾行业,要争取政府扶持,依托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强化网约车平台的管理,为饮酒者提供正规的代驾业务。必要时,将代驾公司电话、代驾人员名片等放到饭店、酒吧、娱乐场所的大厅前台明显位置,饮酒者随时可以看到并打电话找代驾者。这不失为治理酒后驾驶现象的一个良策。

(七)在汽车中安装“汽车发动酒测系统”。

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有一条交通法规规定:对于有酒驾前科的驾驶者,必须在车内安装一种名为“汽车发动酒测系统”的装置,装上这个系统之后,假如驾驶者呼出的酒精浓度超过了设定的标准,则汽车根本就无法启动。并且其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0天内安装此系统,否则,就会被处以最高为6个月徒刑刑罚以及5000美元的罚款。[10]

这一规定,直接让饮酒者无法启动汽车,从根源上杜绝了其驾驶车辆带来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可以为我国所用,我国可以出台规定,要求市场上每台机动车辆都必须安装此“汽车发动酒测系统”。这样每位驾车者饮酒达到一定数量,直接就无法启动车辆,也就没有后续的醉酒驾驶行为了,可谓是治本之策。



[1]张金波:《我国酒后驾驶现状探析》,《学理论》2010 年第 29 期,第 163~164 页。

[2]张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2013年9月,第188~189页。

[3]孟昭君:《惩处酒后驾车刑事立法化当议》,载《西安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57-58页。

[4]武文枉:《对醉酒驾驶必须零容忍》,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5期,第201页。

[5]同上。

[6]同上。

[7]同上。

[8]陈文著:《禁止酒驾的心理学原因》,《管理@人》2011 年第 5 期,第 28 页。

[9]汪波,《对醉驾入刑的质疑》,2012,法律硕士专业学术论文。

[1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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