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增值税计价模式下,造价咨询部门要有意识把造价区分为两部分,即实体造价和税金部分,同时理解增值税金如何抵扣与缴纳是施工企业的事情,我们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税金调整就行。
随着2016年建设工程增值税制度改革,新建工程项目全部推行“营改增”,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建设工程取费程序也有了新的变化。
同时,由于工程建设具有周期长、变更多、结算久等特点,对于竣工结算时过渡期工程税金、新工程税金、材料税金、设备税金等如何计取,也需要明确界定,从根源上确保税金计取正确。
首先,妥善处理营业税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
税金制度改革是国家财税制度的政策设置,根本目的是理顺调整社会税金的征收和使用。建设工程增值税的调整计取,不过是国家税金制度改革的具体行业执行,调整的是税收而非针对工程造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而且从建筑行业营改增文件规定看,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前后是保持造价不变的,切实理解这一点很关键。即营改增只是调整税收而非改变造价,理论上无论采用何种税金征税制度,都不影响工程造价总额。
搞明白上面税金制度改革本质,就可以解决2016年营改增之前老工程现在结算如何处理,结论就是可以按照原来合同规定的营业税计税模式计取,但是需要适当调增税金价差。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因此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工程,采用原来营业税计税方式即可,又因为营改增本身保持造价不变化,当时“营改增”建筑业营业税对应的是11%的建筑增值税。现在结算的话,由于增值税下调为9%,如果咨询税务部门现在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要在原营业税计价模式结算造价基础上,下调增值税价差,具体公式为结算造价/1.1*(1-2%)。当然作为结算处理思路,具体遇到类似特殊情况,需要由甲乙双方咨询并明确约定。
其次,理解好实行增值税后建筑工程税率调整。
要首先区分建筑材料和建筑工程增值税的区别,建筑工程增值税与建筑材料设备增值税不同,前者属于服务行业税率税收,后者属于材料设备工业企业税率税收。具体到建筑行业造价规则,就是材料除税价后计取建筑工程增值税。
之所以要把材料增值税扣除,因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际上“应缴纳税额”,其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个差值才是缴纳增值税的“增值”。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实际缴纳增值税就是收到的建筑工程结算增值税扣除购买材料设备等支出增值税之差。
因此,对于现在增值税模式下的税率处理,就是除税材料与除税机械费等合计之后,再计算建筑工程增值税等税费就可以。
第三,搞明白材料税金处理。
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材料询价时要区分含税价和除税价,并正确进行计价软件操作,确保最终材料计价基数为除税价。二是部分项目设置为暂估价材料,最终询价或者招标定价时候,也要区分开含税价和除税价,也就是对于造价咨询来说最终要用的是除税价价格。三是对于甲供材项目,最终确认的是含税价,要把税金也作为总投资组成部分,但是要注意一定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超供欠供处理。
第四,设备税金处理。
因为设备一般是单独购买,其税金处理与建筑工程税金类似。如果设备没有结算,则采用当前最新增值税税率,而不要考虑采购合同规定的税率高低,当然如果已经开具税务发票,按照实际开具税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第五,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这是为了区分一般纳税人企业,便于小微企业的税务征收缴纳,可以理解为类似“营改增”前的营业税计价模式,即材料为含税价,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相应较低。企业缴纳税金时候,不用计算增值部分,直接按照税金缴纳即可。
从造价角度看,一个项目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法,理论上造价是相当的,造价咨询实践中默认都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除非明确采用简易计税模式。
建设工程增值税计价模式下,造价咨询部门要有意识把造价区分为两部分,即实体造价和税金部分,同时理解增值税金如何抵扣与缴纳是施工企业的事情,我们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税金调整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