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12熙宁十年至元丰二年:熙丰之际多诏狱

十行采集:

1.熙宁十年,因王安石罢相,神宗对执政团队进行了改组。枢密使吴充(保守派)、参知政事王珪(骑墙派)双双拜相,元绛(变法派)擢任参知政事,冯京(保守派)知枢密院事,曾孝宽(变法派)升签书枢密院事。

吴充入主中书后,即计划变更王安石的新法。他奏请神宗召回司马光、吕公著、韩维、苏颂等新法反对派。

2.神宗下诏,宣布次年正月初一启用新年号“元丰”,以熙宁十一年为元丰元年。

熙宁末、元丰初,随着王安石的离朝、吴充的拜相、一部分旧党中人的起复,变法的形势变得有点微妙。

3.熙丰诏狱(指皇帝下诏特设“专案组”进行调查的案子)的盛行,是神宗更倾向于用司法的方式来处理士大夫的违法行为。

王安石罢相之后,法制趋严,屡兴诏狱,风气日薄,政治氛围不复仁宗朝的宽厚。

4.浚川狱:熙宁十年五月,神宗下诏立案调查“疏浚黄河利害异同,理曲不实之人,劾罪以闻”。

该案中,由王安石牵头的黄河疏浚工程,被质疑劳民伤财却无甚效果。但从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看,神宗并不愿意看到王安石变法的成果被挑战。

5.相州狱:元丰元年闰正月,神宗下诏设狱审理一起涉及大理寺法官是否接受请托、妨碍司法公正的相州旧案。

御史中丞蔡确希望通过此案嫌犯吴安持,扳倒其父吴充。虽未果,但吴充忧畏成疾,于元丰三年三月罢相,不久病逝。

6.弑母案:元丰元年六月底,前知太湖县陈世儒家中的一名逃婢揭发陈世儒与其妻李氏指使婢女毒死陈母张氏。

最终陈李两名主犯被处死,苏颂、贾种民等人因妨碍司法公正被罢职。

7.元丰二年五月,苏轼在赴任湖州太守的谢表上发牢骚,暗讽新进小人好生事,遭御史弹劾。

这是苏轼前期的风格,熙丰期间推行的每一项新法,几乎都被苏轼写诗嘲讽过。

8.七月,神宗命御史中丞李定负责审问此案。八月,苏轼被关进御史台大牢。乌台是御史台的别称,是为乌台诗案。

十二月,神宗结案,“特责”苏轼,贬为黄州团练副使。从此案的审查和判决过程来看,它不像是文字狱,而像是一起寻常的法律案。

9.在宋朝台谏官的弹劾奏疏中,充斥着大量上纲上线、喊打喊杀的激切之词,这是宋朝政治弹劾的特点,不可等同于司法起诉书的控罪。

10.宋代司法原则之一:鞫谳分司。即一起刑事案的“鞫jū”(审讯推勘)与“谳yàn”(检法定罪)应由两个不同的法官或法司独立进行。


一行精华:

熙丰诏狱的盛行,是神宗更倾向于用司法的方式来处理士大夫的违法行为。

王安石罢相之后,法制趋严,屡兴诏狱,风气日薄,政治氛围不复仁宗朝的宽厚。


触动,反思,改变:

随着王安石离朝和新年号“元丰”的启用,神宗朝的变法执棋者由宰辅变成了皇帝。

由于少了一层执政官的缓冲,这些反对变法的声音,其隐含的针对目标斗变成了神宗自己,熙丰之际多诏狱的根本原因可能就在此处。

仔细分析这些诏狱的实际情况和判罚,会发现“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是常态,尤其是对于牵涉其中的士大夫们,直接死于诏狱毕竟是极少数。由此可见宋王朝的宽仁之风并非后世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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