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保密措施
第9条 秘密文件保密方法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10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11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12条 秘密会议的保密措施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13条 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14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第4章 责任与处罚
第15条 泄露秘密的罚款措施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16条 其他处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罚款5000元,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5章 附则
第17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8条 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保守公司秘密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