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曾经出具过一份“收款收据”,后来又不认帐了,说自己没有收到这笔钱。
于是争议产生,案子到了法院。
对方代理人,应该是律师吧,上诉状是这样写的:“《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该规定,某人应当对借据的真实性不能否认。”
借据不是票据啊,为什么要引用《票据法》的规定呢?
该代理人的话掷地有声:“《票据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我引申了一下,用来说明某人应当对借据的内容负责。”
说得好有道理,竟然让人无言以对。
怎么和他说呢?
解释“什么是票据”?告诉他,即使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借据也不属于票据?
解释“什么是引申”?告诉他,有关引申论证的两种情形,而他所做的并不是引申论证?
解释“什么是论证”?告诉他,怎样进行有效论证?
想想最后还是没说。
如果是一个桶有洞,当然是要补的,如果是漏勺,补的人会看起来特别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