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荷马时代,希腊人群血缘结构就被打散。到公元前六世纪,血缘族群结构几尽消失,百分之七八十的人已经离开希腊原居地,散布在整个环地中海周边,每一个人变成自由单子。
没有了血缘人间联络,于是得造出神来作为人类维系自身关系的中介。
最典型的就是公元前六世纪发生在雅典的梭伦变法。梭伦做首席执政官,做了重大的改革, 他以执政官的身份作为仲裁者,在贵族和平民的利益间寻找平衡。
他用新法废除了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确立了公民和公民权利这样的文化概念。接着确立了公民大会这样的政治制度。虽然并不公平,把公民按财产的多寡分为四个等级,各自的权利并不平等,但是它第一次平衡了各派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所有自由民在利益上有了妥协和让步的余地。
由此建立契约社会,也就是不成文法的法治社会。
后来被古罗马继承。古罗马公元前五世纪就出现了十二铜表法,这个十二铜表法制定的过程并不由执政官制定,而是在贵族中选取五个代表,再在平民中选取五个代表,组成十人制宪会议和委员会来制定法律,然后制定的这个法律。
其中在第九表功法中有一条规定,“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从而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人跟神是不平等的。
但在神之下人是平等的。它为什么要建立这个以神为最高中介,以法为整个纽带的平衡结构? 是因为血缘结构消失,人际关系不通过契约协商的方式无法维系。
所以西方的思想体系、文化体系、法治体系、民主社会体系,是生存结构的产物。就像中国的血缘家族结构体系和忠孝体系,也不是某人一时冲动缔造的文化,它是农业文明和工商业文明所达成的生存结构之不同所缔造的不同文化构型。
(待续)
(本文编辑整理于王东岳《中西哲学启蒙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