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是指过失实施的犯罪。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是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2.过失与故意的关系
过失与故意均属于责任形式,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都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过失与故意是不同的责任形式,各自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非难可能性明显小于故意。
故意与过失究竟是对立关系,还是位阶关系或等级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3.过失犯处罚的例外性
刑法第14条与第15条规定论故意与过失两种责任形式,其中,第14条第2款与第15条第2款分别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上述两款规定表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