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法明确了不良行为。如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提供条件。
2、首次将儿童座椅纳入全国立法。规定监护人应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和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3、该法规定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