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账户主动管理
票据账户主动管理是指间接参与者委托其参与者服务机构(主办机构)在票交所登记该参与者所有可办理电票业务的账户信息,同时可以对登记的账户进行业务权限管理,防范被冒名开立虚假账户风险
[ [ 业务规则] ]
1.间接参与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开通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
(1)开通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的间接参与者,其在票交所登记的账户可以办理电票业务,未登记的账户不能办对供应链平台账户的相关控制功能暂未上线,相关功能上线后方可使用。理以下电票业务:出票信息登记、提承兑、提示收票、转让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标准化票据存托。
(2)未开通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的间接参与者,不影响其现有电票业务的办理。
2.间接参与者可以自行选择满足第 3 点条件的电票业务账户所属的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主办机构,为其登记所有可办理电票业务的账户信息并进行业务权限管理。该电票业务账户为主办账户,其他登记的电票业务账户为普通账户。
3.间接参与者可以选择以下账户为主办账户:
(1)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2)所属集团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
(3)已开立超过六个月,且近三个月持续开展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4)该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机构已对申请客户完成授信尽职调查,给予该申请客户相应的授信额度。
4.主办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并与主办账户的开户机构为同一法人,负责根据间接参与者的委托,登记该参与者用于办理电票业务的账户。
5.主办机构应当对开通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的间接参与者的真实性、委托意愿的真实性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审核责任。如发现存在证明文件不实、身份虚假、委托意愿不真实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关闭该参与者的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同时向票交所报告。
6.主办机构发生承接,承接后新机构可直接作为主办机构。
7.普通账户所属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可以为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供应链平台。
新增主办账户或普通账户
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新增主办账户、普通账户信息。
[ [ 业务规则] ]
1.新增主办账户时,间接参与者的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不得为开通状态;新增主办账户成功后,间接参与者的票据账户主动管理功能开通。新增普通账户时,间接参与者主动管理服务必须为开通状态,且该参与者已有主办账户。
2.主办账户只允许填报 1 个。普通账户可以允许填报多个。
3.账户新增立即生效。
[ [ 业务 流程] ]
1.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主动管理申请,新增主办账户,提交的信息包括:
(1)登记机构信息:登记人、登记金融机构代码;
(2)业务信息:操作类型(“新增”)、账户类型(“主办账户”)、识别类型(“银行账户”);
(3)客户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主动管理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机构参与者代码。
2.票交所向主办机构反馈处理结果。主办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该参与者。
3.间接参与者通过主办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主动管理申请,新增普通账户,提交的信息包括:
(1)登记机构信息:登记人、登记金融机构代码;
(2)业务信息:操作类型(“新增”)、账户类型(“普通账户”)、识别类型;
(3)客户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主动管理账户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机构参与者代码。
4.票交所向参与者主办机构及普通账户所属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该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