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此时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有两个:第一,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虽然企业法人资格已然消亡,企业依然可以享受最后一次诉讼机会,这是和民事规则不一致的地方。试想,如果企业被行政机关恣意行使行政权力而“杀死”,那么,不赋予该企业原告资格,该企业如何得到救济呢?
第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自己直接成为原告。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往往需要提供企业登记文件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起诉书,而在法人资格被终止后,法定代表人很可能无法提供这些文件,所以,立法者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直接赋予了法定代表人诉权。
甲厂、乙厂、甲厂法定代表人和乙厂法定代表人均有权起诉。首先,由于甲厂被强行兼并,甲厂法人资格消亡,按照前述规则,甲厂和甲厂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然后,乙厂被政府强行“拉郎配”后,经营自主权也会受到影响,并入一个烂摊子谁乐意呢?所以,乙厂有权起诉。但是,为什么乙厂法定代表人有权起诉,成为原告呢?命题人在解析本题目时认为“法定代表人可以独立起诉,并不以乙企业是否实际存在为前提”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这说明命题人对于强令兼并采取字面解释,强令兼并是双向的,不管兼并方、被兼并方都是被强迫的,套用前述法条规则,双方的企业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有权起诉,成为独立的原告。
故选项A、B、C、D都应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