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2024-08-02

框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法定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通告批评或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魔兽财务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八、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赋役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六、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七、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八、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九、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节

十、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十一、补充规定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即一般的税务行政案件;

中级人员法院管辖:(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三)裁定管辖

1.移动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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