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职业培训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抄袭或盗用培训辅导书籍,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给职业培训行业带来不良影响。作为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的同时应树立版权意识,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避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一则关于职业培训机构著作权纠纷案,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5年以来,山东某教育公司先后编写了《电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题》和《电力系统分析考前必做1200题》等用于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辅导书籍。2020年,山东某教育公司发现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销售的用于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两本辅导书籍在版式设计、题型选择、题目编排、数值设定等内容与其编写的书籍内容大量雷同,于是向宜昌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辩称,山东某教育公司编写的上述培训辅导用书未经出版社出版,且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宜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山东某教育公司编写的《电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题》等培训书籍,并不仅仅是对试题进行搜集整理汇编,而是在试题材料的选择、取舍、设计、审定等环节均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且所设计或选择的试题均对应相关的电路理论,或以相关的电路原理为依据,故该书对试题的选择、设计和编排等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创作者即自动取得对作品的著作权。经比对发现,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与山东某教育公司出版作品内容大量雷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被告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侵犯了原告山东某教育公司的著作权。据此,宜昌中院判令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山东某教育公司经济损失共50万元。
小编认为,涉案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应当结合作品所在的领域、作品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判断,同时应当将作品的独创性高低与著作权保护范围、侵权人相结合,不应一般性地、孤立地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认定。
每道题都系该领域内专业人员基于特定知识点设计而成,包含了编写人员对出题角度和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虽然出题者要受制于考试大纲、知识点等限制,但就特定的知识点,不同的出题者基于不同的考察角度独立编写的试题大多会呈现不同的表达形式,仍然可以表现出题者个性的知识选择和形式安排,因而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