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配天”说
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中,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神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仍是以中国古代的“天道”观念为基础。
西周统治者所奉“天”,仍是夏商所奉的“上天”,人世间的权力,来自于上天,由上天作选择,但西周统治者提出“天命糜常”,“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意思是天命并非固定不变,上天没有对所选择的人间君主无特别的亲疏或偏爱,只会选择有德者,将天命也就是说治理人间的权力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
一旦他们失去德性,也就失去了上天的保护和庇佑,天命消失或转移,产生新的有德者,新的国家,新的统治者应运而生。
奉上天命来统治的君主应“敬德”,“明德”,“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有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统治者恭敬的顺从天命,遵从上天与祖宗的教诲,约束自己的欲望和行为,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以德配天”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明德慎罚”法律主张
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以德教的方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
慎罚:适用法律实施刑罚,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具体要求为实时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体系中,石狮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是周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点,其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被后世历代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学家学派发挥承德主刑辅,刑礼并用的基本思想和法治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