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小陈入职了湖南长沙的某公司,并和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公司发给小陈的《员工手册》里还规定,公司不给试用期期间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需要等员工转正后才正式缴纳,并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
工作两个月后,小陈得了突发性脑出血,住院进行手术,医疗费用共计20万余元。
双方也因为医疗费报销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小陈以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保险损失、经济补偿金等。
律师意见
现实中,有部分企业误以为劳动者在“转正”后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企业才需要缴纳“五险一金”。
但事实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所以,劳动者是否“转正”,不影响用人单位“五险一金”的办理与登记进程。
关于医疗保险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本案例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根据《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由于某公司在试用期未给小陈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小陈在患病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某公司应承担小陈相应的医疗保险损失。
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应向小陈支付医疗保险损失与经济补偿金。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吕帅 陈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