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接待一个当事人的咨询,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一男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交通事故其负同等责任,被认定为工伤,一个事件,两个案件。一是交通事故纠纷;二是工伤事故纠纷。两个案件中均涉及死亡赔偿金。该男子直系亲属有配偶、老母、3个子女(其中2个未成年)。配偶、3个子女为统一阵营与老母关于工伤中的工亡补助金分配产生了分歧,调解未果,老母一纸诉状将儿媳以及3个孙儿告上了法庭。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分配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那么关于死亡赔偿金到底如何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操作的呢?
先分别说一下交通事故与工伤死亡案件出去花费的其他赔偿分为哪几块?
交通事故:除去医疗费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收入来源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是实际花费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有固定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及对象,本文不做讨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死亡赔偿金这两部分相加,在直系亲属间如何分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工伤案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前两部分都有固定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及对象,本文不做讨论。本文讨论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问题。
综上:争议部分为死亡赔偿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问题。(以下简称死亡赔偿金)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是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是否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能否由死者的债权人主张等方面。
经过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大家对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对死者而是填补死者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死者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受偿人通常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对于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呢?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如果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的话,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就死亡赔偿金受偿。分配时是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方式分配,那么很多人就认为死亡赔偿金也属于遗产,按照遗产的相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法规文号】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非遗产,债权人不能就死亡赔偿金优先受偿,就其债权只能另案诉讼。这样起到了保护死者近亲属权利的作用。但是对于死者生前所欠债务,通常情况下配偶拿到死亡赔偿金后也须偿还,那么如果死亡赔偿金先在死者父母、配偶、孩子之间分配后,配偶(或其他亲属)再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势必对其不公,也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鼓励债务清偿、解决矛盾。本人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死者生前因家庭原因欠债,在死者死亡时家庭已无力承担,后配偶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死亡赔偿金可先于扣除后在分配。
死亡赔偿金如何在第一顺位人中分配呢?现在主流的观点是平均说,实践中这样操作起来方便快捷,不太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诉。但是当有特殊情况时,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就会有显失公平之嫌。比如说未成年子女身患残疾,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父母有退休金亦或是有其他子女抚养等特殊情况,是否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中: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表明法院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一味的按平均分配原则来进行分配。但是这关系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变量还是很大,取决于多种因素的考量。
本人支持最高院的批复,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综合考虑具体情形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