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在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时

(1)如果已知含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如果已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3)如果已知不含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3.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时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征收率)*征收率。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