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唐某是夫妻,离婚时因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两人都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后双方起诉到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下了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陈某所有,由陈某补偿唐某30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想尽快办理过户事宜,但是唐某表示自己是不会配合其办理手续的。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由此可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房屋的所有权就会发生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但是此时的物权并不完整,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还是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于登记的程序,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本案中,陈某通过判决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陈某还需尽快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此时不需要别人配合,陈某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