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7年8月17日,孙X因胸骨后烧灼,反酸1年,到DX医院就诊,医院开具铝镁加混悬液、四磨汤、胃镜。2017年8月22日,孙X到DX医院主诉病史同看胃镜结果。胃镜:糜烂性胃炎。初步诊断:糜烂性胃炎。处理:1、温软易消化饮食;2、不适随诊。铝镁加自备。泌特,快力。2017年9月12日,孙X到DX医院主诉胃炎取药。辅助检查:拒检查,要求取药。处理:1、药物:快力、泌特、铝镁加。2、温软易消化饮食;不适随诊。
孙X自201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25日DX医院住院治疗18天,主要诊断:肝功能异常原因待查,其他诊断:自身免疫性肝炎不除外,反流性食管炎,慢性滤泡性甲状腺炎,胆囊炎。
孙X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2日北京佑安医院住院治疗1天,行肝穿刺活检术明确病因.2017年11月21日,北京佑安医院出具病历报告单,病理诊断(肝穿)急性重度小叶肝炎,符合药物性肝损伤。
医疗过错分析:
1、2017年9月12日被鉴定人孙X因“胃炎取药”就诊于医方门诊,患者目前症状较前有所好转,中上腹不适,无腹痛,腹胀等,病情平稳。此时患者已经服用泌特、快力3周,医方仍继续予其开具泌特、快力,且嘱其继续按照原剂量服用,医方的上述诊疗行为欠妥。
2、2017年10月4日被鉴定人孙X因“恶心、呕吐2天”于被告医院急诊就诊,医方予以相关的血液、尿液常规化验及腹部彩超检查,显示中性粒细胞轻度升高,酮体1+,说明患者呕吐较重,予以输液治疗符合常规。但医方未行进一步的辅助检查,分析病因,存在不足。10月5日患者症状无明显好转,医方予以继续输液治疗,并开具枸橼酸莫沙必利片口服,其诊疗行为存在过失。
3.2017年11月21日孙静的肝穿病理检查报告诊断为:(肝穿)急性重度小叶型肝炎,符合药物性肝损伤。
鉴定意见:DX医院在患者孙X的诊疗过程中对“快力”药物的应用不规范,且在患者病情加重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患者药物性肝损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建议医方承担次要-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
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医方承担次要-同等责任的意见,本院酌情确定DX医院承担孙X各项损失的45%。
律师提示:
药物性肝损伤是重要的药物不良反应,严重者可导致急性肝衰竭甚至死亡。由于缺乏特异性的诊断生物标志物,诊断目前仍是基于详细病史采集、临床症状和体征、血清生物化学、影像学和组织学等的排他性策略。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药物暴露或停药与肝脏生物化学的改变有明确、合理的时效关系 ;二是肝损伤的临床和 / 或病理表现与可疑药物已知的肝毒性一致 ;三是停药或减少剂量后肝损伤显著改善或恢复正常 ;四是再次用药后肝损伤再次出现 ;五是排除了肝损伤的其他病因和基础肝病的活动或复发,且无法用其他合并用药 、治疗手段、原发疾病进展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