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与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决定不在与小周续签劳动合同,辞退了小周。小周回到家中,感觉身体有点不适,到医院去检查,医生告知已怀孕有半个月左右。小周拿着医生的诊断书回到家中,想到怀孕半个月了,那时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小周咨询了律师后找到公司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小周到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周提交了医生的诊断书证明了小周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了。后经劳动仲裁院调解,公司同意小周回到公司上班,劳动的合同延续到“三期”结束后再终止。
“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法》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时终止。
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后才能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终止行为,女职工可要求用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所以,本案中的小周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所在的公司是不能和小周解除劳动合同,小周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