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代位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中的关键词为“未获”和“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了”(该关键词表明已经产生外部效力)乙公司,无须获得乙公司的同意。故A项的抗辩理由不能够成立。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中的关键词为“未经”和“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丙公司(债务人)将自己对乙公司(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丙公司仍然为债务人,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故B项的抗辩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故B项正确,当选。
C项中的关键词为“已经要求”。如乙公司(债权人)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则乙公司(债权人)以“行为方式”(要求偿还债务)表明其同意债务转移,戊公司成为债务人,丁公司当然可以向其主张代位权。因此,C项中的抗辩理由不能够成立。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中的关键词为“仲裁条款”。基于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原理,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仅约束乙公司和丙公司,并非丁公司行使代位权的阻却事由。因此,D项中的抗辩理由亦不能够成立。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