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齐威王庙、孟尝君庙与东岳天齐庙的嬗变史之十
“立齐威王庙考”[“三台 以利沙如是说”文,崔祥震补遗]
《战国策.齐策》冯谖 请先王祭器以立宗庙命义考
昭阳请以数倍之地易薛,辨又曰:“必听之。”靖郭君曰:“受薛于先王,虽恶于后王,吾独谓先王何乎?且先王之庙在薛,吾岂可以先王之庙予楚乎?”又不肯听辨。
一、缘起
据《战国策.齐策.4.齐人有冯谖者章》所述:当齐愍王再召孟尝君为相时,冯谖戒孟尝君曰:『愿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庙成,还报孟尝君曰:『三窟已就,君姑高枕为乐矣!』 冯谖之举自是能保孟尝君一时平安的第三窟[1],然而立庙的命义究竟为何,《战国策》本文并未交待,而时下一般性看法似又有疑。之外,靖郭君时已建于薛的『先王之庙』,究为何王之庙,须是解决此一问题的前提,然也有争议。故本文企图解决的问题为:一、靖郭君时已建于薛的先王之庙应为何王之庙?附带问题为:此一建置是否合于时礼?二、当齐愍王再度召孟尝君为相时,冯谖戒孟尝君请立的宗庙究为谁人之庙?三、冯谖于此时请先王之祭器以入宗庙的目的何在?即所谓『第三窟』的实质内容及其针对对象、功能究竟为何?附带问题为:齐愍王初,孟尝君是否已『中立于诸侯,无所属』?
二、薛“先王之庙”
《战国策.齐策.1.靖郭君善齐貌辨章》『先王之庙在薛,吾岂可以先王之庙与楚乎?』据此可知,靖郭君时薛已立有先王之庙。鲍彪注《齐人有冯谖者章》『愿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句时,将之系联起来,并提出他的看法。其《注》以为:『靖郭君时已立庙矣,今又请立,则所谓宗庙者,非一王也。』提出两者非一王庙的观点。至于先立者为何庙?《靖郭君善齐貌辨章》『先王之庙在薛』句,高诱《注》以为:『先王,威王也。』高诱认为此时薛地所建的『先王之庙』为田婴之父,齐威王庙。
高诱在《齐人有冯谖者章》中对冯谖所请立的宗庙未加任何意见,似乎仍以此时请立之庙为齐威王庙。鲍彪则与之相反,在《靖郭君善齐貌辨章》鲍未表任何意见,这似乎表示关于靖郭君时薛之庙,高、鲍皆以为是齐威王庙,而冯谖戒孟尝君所立之庙则看法有异。至于二人皆以《靖郭君善齐貌辨章》的『先王之庙』为威王庙,当据《史记》。
尚有一类观点则以为立于薛之庙为齐宗庙,即齐国公室宗庙。缪文远以为『靖郭君时已立齐宗庙矣,或其后废置,故今又请立欤?』态度似较鲍彪审慎,但缪以为一地两时所建先王之庙皆为齐宗庙,则有立言过勇之嫌!依其说则两薛公违礼皆甚,而违礼立庙的功用则为:『薛有宗庙,则齐必以全力保护之,不忧外来侵犯,故宗庙成而冯谖曰「三窟已就」也。』[2]此外何建章《战国策注释》也以为『立先王宗庙于薛,则齐王当派军保护;保护先王宗庙,即保护薛邑。此即所谓第三窟』[3],林天人《泗上十二诸侯考》『盖田婴以「先君之庙」为筹码,作为日后徐州接受齐国永久的保障,而「世世无患」于楚或其他列国的威胁』,说亦近之[4]。可见缪说实为现今较为流行的观点。然必立宗庙而后『不忧外来侵犯』,实更有可疑可议处[5]
三、薛立祢庙有说,立公庙无着
《史记.孟尝君列传》以为田婴为威王少子,若其说可从,则靖郭君立先王之庙于薛,应只是子立父庙的祭祢行为,似为理之当然,故高、鲍皆以为其庙为威王庙。然而若按《礼记.郊特牲》『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公庙之设于私家,非礼也,由三桓始也』之说,以及同条郑《注》,则田婴已确乎违礼;若按以上缪文远或何建章、林天人等人的观点,此处所立的『先王之庙』,更是违礼已甚。虽然何、林并未进一步说明冯谖所请立『先王之庙』的具体内容,但皆肯定『保护先王宗庙,即保护薛邑。』故而虽有些模棱两可,但其间在强调薛地『先王之庙』重要的同时,也确乎表达了建于薛的『先王之庙』可以约略等同齐国公室宗庙的意念[6]。
缪文远则直接以薛所建之宗庙为『齐宗庙』,并以为如此『齐必以全力保护之』而『不忧外来侵犯』。然而既是齐宗庙,自当仅属公室,若硬移建或设分部于薛,就不仅仅只是合不合礼的问题,实已涉及齐公室王权的完整与否。关于于礼不合的部份,人多依《礼.郊特牲》之说以为言。如林天人《战国泗上十二诸侯考》第三章.第三节《田婴『封薛』与昭阳『易薛』》中就明指『田婴在薛邑计立「先君之庙」……这于礼也不合。……(田婴于薛立先王之庙)实有其深谋远虑。否则以大臣贵族的封邑,实无必要为先君立庙』。故《郊特牲》所言如是,则此一行为自是于礼不合,然而衡诸《左传》、《郊特牲》孔《疏》、《周礼.都宗人、家宗人》郑《注》等相关载记,《郊特牲》之说实有可疑。
由于田婴是否为公子,涉及其有否立先王之庙于薛的资格,以及所立为何王之庙和是否违礼等问题。因而在处理《郊特牲》及相关记载之间的矛盾前,有必要先确定田婴是否为公子。之后,再回到薛地立庙的问题。在此则先交待本文对此事是否违礼的观点。本文以为:以战国时代为背景,靖郭君于薛地立祢庙应只是尊循常例,实在说不上违礼,那么自然也谈不到什么『实有其深谋远虑』的政治筹码说。至于立齐公室宗庙于薛,以当时的礼俗以及田婴父子的政治实力终不逮公室看来,田氏父子大概尚无此能力[7]。缪文远等人之说,实为思之未熟的想当然尔。
四、田婴是否为公子
《史记.孟尝君列传》『田婴者,齐威王少子,而宣王庶弟也。』此一出处应为高诱、鲍彪以为靖郭君所立先王之庙为齐威王庙的依据。然此说自来有反对者。《索隐》以为『《战国策》及诸书并无此言,(田婴)盖诸田之别子也,故《战国策》每称「婴子」、「盼子」,高诱《注》云:「『田盼』、『田婴』也。」』王劭又按:『《战国策》云:「齐貌辨谓宣王曰:『王方为太子时,辩谓靖郭君,不若废太子,更立郊师。靖郭君不忍。』宣王太息曰:『寡人少,殊不知。』」以此言之,婴非宣王弟明也。』
然此为据《国策》以非《史记》者,若据《史记》则《战国策》所云亦可疑[8]!以《索隐》所言田婴『盖诸田之别子』实亦揣度之词,其所据除《靖郭君善齐貌辨》文外,仅《国策》『婴子』、『盼子』之称耳。然以为其人当为『田婴』、『田盼』的高诱,正是以田婴所立先王庙为齐威王庙的高诱。故司马贞所举,皆非铁证。因而如张双棣等着《吕氏春秋译注.知士》篇(事同《靖郭君善齐貌辨章》)『威王薨,宣王立』句《注》,就以为『当从《史记》作「宣王薨,愍王立。」』[9],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则认为『著名的田婴就是作为齐威王少子(齐宣王庶弟)而被封于薛,另立宗庙的。』[10]
可见我们不能以为《史记》所言必非。《战国策》所云『先王之庙』,高诱属之威王,所据虽孤,然古《注》亦未见他说,或有如今人径以其庙为齐国公庙者也!实则有相当的理据支持我们依从《史记》确认田婴为齐公子,而此时立于薛之庙,为田婴所出之祖王庙。理由在于:被《郊特牲》点名批判的鲁三桓,虽然势力远强于鲁公室,然按郑《注》,其所立之庙也仅为所自出之祖王庙------ 鲁桓公庙,而非鲁公室宗庙。此外挟强以『违礼』的三桓皆俱公子或公子之后的身份[11],可见在宗法制尚未彻底崩溃之前,再违礼也得有个限度。另一方面,齐国并没有鲁国的『强宗』历史背景,加上最终篡位的田氏有着严格的宗法传统观念[12],以及在政治实力上,田婴父子再强也强不过齐公室,绝非『三桓胜,鲁如小侯,卑于三桓之家。』的情状所能比拟[13]。这些条件加总起来,再再皆不能允许田婴不俱公子身份,但为『诸田别子』即能在封地冒然违礼立所出王庙,更何况立下连三桓都不敢想望的公室宗庙!
五、战国之际公子的立祖王庙
5.1、《礼记.郊特牲》之说:
《礼记.郊特牲》『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公庙之设于私家,非礼也,由三桓始也。』郑《注》以为『言仲孙、叔孙、季孙氏皆立桓公庙。鲁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庙,三家见而僭焉。』并确认『公庙之设私家,非礼也,由三桓始也。』但是郑玄又特为注明三桓所立为『桓公庙』,也就是三桓虽然在私邑立了公庙,但并不是一口气将鲁国公庙全数搬入私家,而只是将其所自出的鲁君庙搬入私家。
然而孔颖达在《郊特牲》本条《疏》中表达了不尽相同的观点,孔先引用《左传.庄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的说法,以为『其有先君之主,公子为大夫,所食采地亦自立所出公庙。其立先公庙,准《礼》,公子得祖先君,公孙不得祖诸侯。』再引用许慎『诸侯有德祖天子者,知大夫亦得祖诸侯』之说后,小心翼翼的下了一个结论:『此《经》云「诸侯不敢祖天子」,而文二年《左传》云「宋祖帝乙、郑祖厉王」;(此《经》云)「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庄二十八年《左传》云「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与此文不同者,此据寻常诸侯大夫,彼据有大功德者,故异。』可是要怎样才算『有大功德』?在认定上必带有任意主观性,孔说可谓为例外开了方便门。
当我们进一步对照《周礼》卷27《都宗人》『都宗人掌都宗祀之礼』句郑《注》、《周礼》卷27《家宗人》『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礼』句郑《注》,反觉孔颖达以上提法过于小心。《周礼.春官.都宗人》条下,郑玄以为在都,『王子弟则立其祖王之庙』,而《周礼.春官.家宗人》条下则以为『大夫采地之所祀与都同,若先王之子孙,亦有祖庙。』明显与《郊特牲》及其《注》中的讲法抵触,而立庙的规则甚至要较《郊特牲》孔《疏》更宽泛。孔颖达尚以为『准《礼》,公子得祖先君,公孙不得祖诸侯。』而郑玄则以为『若先王之子孙,亦有祖庙。』所以如按《郊特牲》的讲法,田婴所为,自然违礼,遑论田文(如果他立的也是『先王之庙』);然若按孔《疏》或郑玄《周礼.注》,田婴所为,实未必违礼。
孔颖达似乎认为天子之子若以『上德』为诸侯,则可在封地为所自出的天子立庙;大夫亦得祖诸侯,但有时间限制,即:父为诸侯,子为大夫,子可祢父;祖为诸侯,孙为大夫,孙不可祖祢诸侯。若果如此,则立威王庙的田婴并未违礼,而田文则违礼。但孔《疏》又引许慎之说,并强调『郑氏无驳』,之后,他再补充说明:『其王子母弟无大功德,不得出封,食采畿内,贤于余者,亦得采地之中,立祖王庙。故《都宗人》,《家宗人》皆为都、家,祭所出祖王之庙也。』可见孔颖达实偏向《周礼》的郑《注》,也企图取销公孙不得立祖祢庙的限制。
孔颖达实际上默认了大夫于都、于采邑可祭所出祖王之事。我们甚至可说他不认为《郊特牲》『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公庙之设于私家,非礼也』之说为是。亦即他实认同许慎所说的『诸侯有德祖天子,知大夫亦得祖诸侯。』从而我们可作出如下的结论:不论始于哪一世代,三桓立鲁桓公庙于私家并不当视为违礼,因为鲁桓公于三家确为『所出祖王』。
5.2、万斯大之说:
于是《郊特牲》『公庙之设于私家,非礼也』之说反倒成疑,而所谓的『由三桓始』并以为『非礼』,就有栽赃之嫌。以今度之,三桓所为或许有违古礼,但据《左传》及《都宗人、家宗人》郑《注》可知,至少春秋以来公子为所自出祖王立庙,已成为一般都能接受,约定俗成的普遍现象了[14]。
清.万斯大《学礼质疑》卷1《宗法一》以为『大宗、小宗之别,渐别于其后,非遽别于其初。』[15]这个提法虽也是推断,却颇为合理[16],且颇能解决公庙是否能『设于私家』,以及如何而后设于私家方为合礼,如何而后设于私家则为非礼之议。所谓『大宗、小宗之别,渐别于其后,非遽别于其初。』是为解说『继别为宗』而来的[17]。今以大夫之制为说:依《礼记.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郑《注》『太祖,别子始爵者。』知大夫之可为太祖,原则上肇因于经济基础扩大的『始爵』。
此一通说留下一个缺口,因『(大夫)太祖,别子始爵者』之说,并没有清楚交待这位太祖要从什么时候开始成为本宗的太祖。如果不加上任何限制条件,就依《郊特牲》『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之说,恐怕会形成任何一个诸侯的庶子一旦受封,就得立刻断绝与其诸侯父亲的关系,并在自己还活着的时候,就自我作祖,或者把太祖之位空下来,直至他的曾孙继位,才能把太祖之位坐实。
《礼记.大传》『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应是个通则。万斯大『大宗、小宗之别,渐别于其后,非遽别于其初』之说,就是根据这个通则建立的。意思是说:就算庶子独立出来了,从他的适孙世系逆溯上来,这个独立出原世系的庶子,自然就是本宗的太祖;但从这个独立出来的庶子自身看,虽然自己已独立出来,但相对于他的原属大宗而言,他仍是『祭祢者』,仍是小宗,而且他这一宗仍要『继其高祖』,直至『五世而迁』。此即万斯大所谓的:『大夫、士五世之内,其宗无大小之分。宗之有大小之分,盖在五世之后也。其谓「大宗」者何?五世内外,凡族人之同吾太祖者,尽宗之所宗者,大也;谓之「小宗」者何?唯五世之内,族人之同高祖者宗之,所宗者小也。』[18]
虽万斯大始终受制于《礼.大传》[19],坚持别子始祖是『别为后世始祖者,不得祢先君。』[20]然而这个坚持一对照<5.1>春秋末以来,封君所封地多立有先王庙的实际状况,就有了出入。万斯大如能放弃对《大传》的坚持,则『大宗、小宗之别,渐别于其后,非遽别于其初』之说,就颇能调合此处违不违礼的问题,也就是对诸侯这个大宗而言,别出的公子应也是『渐别于其后,非遽别于其初』的。
在《公子宗道图说》中万斯大提出一个『天下无无父之人』的重要命题,并以为『诸侯之祭也,同、异姓之臣皆在,然则诸侯之众子相率而助祭于公,不亦宜乎?……公子之不得祭者,限于分也;其得助祭以致其诚者,情也,亦理也。……不宁唯是,滕人之于鲁曰「吾宗国」,《左传》:鲁以邢、凡、蒋、茅胙祭为同宗。是知周之先,文王之诸子,以公为宗;周公之诸子,以鲁公为宗。然则诸侯尚有宗,而何疑于公子乎!』
当诸侯的实力上升,周天子形同虚设之际,东周的诸侯-卿士大夫对应关系,在许多方面即可拟同西周的天子-诸侯对应关系。公子得不得于封地祢先君,应从这个角度观照。何况依『渐别于其后』的原则,大宗、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且『别子』、『支子』在血缘身份上实为相等,对诸侯之子而言,都是公子。再者公子受不受封与得不得为别子,虽然关系密切,却也不是全然相等。因而实际情况就应当较近于『诸侯尚有宗,而何疑于公子』,也就是应较近于郑玄注《都宗人》、《家宗人》所以为的『都……王子弟则立其祖王之庙』,『大夫采地之所祀,与都同,若先王之子孙亦有祖庙。』而非如同《大传》『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句《注》所以为的,『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祢先君』那样单纯。
5.3、钱杭之说:
钱杭在《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中改造鲍彪的两庙说,以为『冯谖所请立之庙,与田婴所立之庙性质不同。后者(田婴)为小宗所立之庙,前者(田文)为大宗所立之庙,孟尝君此时的身份是继别之大宗,所以他可以成为孟尝君退身之地,狡兔「三窟」之一。』[21]钱杭的说法颇有些道理,而『(田婴)为小宗所立之庙』正是不以《大传》的别子『别为后世始祖者,不得祢先君』之说为限,得到所立为『威王庙』的结论。实可视为对万斯大『渐别于其后,非遽别于其初』之说,照顾到事实的运用。
关于大、小宗问题,可能未必如钱杭所言:田婴之时尚为小宗,至田文而立为大宗。至少无论如何在田婴、田文这一氏系,『别子』的身份只能属于田婴而非田文。至于是否田文一旦『祭祢』,田婴的别子身份即能确立,钱杭并未交待。依大夫三庙之说,大夫庙应为太祖、一昭、一穆。准此,田文为田婴的第二代,若依『渐别于其后』的原则,田婴能成为本宗太祖,应在田文之孙而非田文祭祢之后。依『渐别』例,田婴在时,以《郊特牲》认为违礼的方式自祭其祢;田婴逝后,威王可视同太祖而据太祖庙[22],田婴则自据昭庙;田文逝后,田文子当政,威王仍据太祖庙,田婴据昭,田文据穆;至田文孙,威王则自太祖庙退位或与太祖并立,田婴则升为本宗太祖,田文据穆、田文之子据昭。自是而后,可按次推移[23]。
钱杭之说所以重要,为其说明确了冯谖戒孟尝君『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的宗庙绝非齐国其他先王之庙,而恰就是孟尝君之父,靖郭君田婴之庙。这也是最为可能的,因为无论田文此时为大宗、为小宗,以第二代身份立『祢庙』是绝对合礼且必须的。何况以当时孟尝君的政治实力,是不可能『违礼』到能将齐宗庙整个移植到薛的,至于鲍彪另立一王庙之说,则于理、于《礼》皆无凭据。因而本文以为此时冯谖戒孟尝君『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的宗庙,应依钱说,为新立的靖郭君之庙。
六、先王祭器
依上所述,冯谖戒孟尝君『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的宗庙,应为新立属于靖郭君的宗庙,而非另一先王庙,或是通行观点下的『齐宗庙』。至于鲍彪所以会有『今又请立,则所谓宗庙者,非一王也』的误解,当是受上文『愿请先王之祭器』的影响。亦即鲍彪先入为主的以为,先王祭器理当入先王之庙,故今所另立之庙,自是田齐公室另一先王之庙。
实则冯谖戒孟尝君『请先王之祭器』而立的宗庙当为田婴之庙,以其既合于礼,也合于理。然靖郭君庙中祭器为何不自行铸造而必要请先王之器?且冯谖必戒孟尝君请先王祭器之由何在?个人以为,依《战国策》所叙,这个请而后得的『先王祭器』,正是冯谖为田文所掘的『第三窟』。
宗法社会极重礼器,然同为礼器,也有轻重不等的价值[24]。大致而言,无论低阶贵族自铸的礼器多么精致庄严,在世人观念里,恐仍比不上有历史意义,且来自高阶贵族的礼器[25]。而重器,又是可以择时移入祖庙的。《左传.桓公二年》『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非礼也。』因为是赂器,所以『非礼』,所以臧哀伯谏不当以郜鼎入太庙[26]。以谏文中强调的『昭其俭』等观念对照,足见郜鼎的世俗评价,因而臧哀伯虽苦谏而桓公不听,是亦可见重器入庙是有特殊意义的。
而孟尝君为其父建庙之前『愿请先王之祭器』的根本目的,即在藉器以自重------ 藉『先王之祭器』入薛之宗庙,向世人昭告齐公室是多么看重封于薛的靖郭君,彰显靖郭君的同时,孟尝君对齐公室的重要亦不彰自显!依郑玄《都宗人、家宗人.注》所云,当时之都或大夫采邑,王子弟与先王之子孙皆可置祖庙及其自身氏系的宗庙。然而这些祖庙却未必能备有先王之祭器,更何况属别子系统的宗庙?今天薛的靖郭君庙内却傲然矗立着极有价值、极具政治象征义的『先王祭器』[27],这样一来,这个具有象征意义的建置,自然会使孟尝君在齐国国内政坛的重量更加一等,成为愍王公开向世人宣告他对薛公的尊重。故冯谖『第三窟』的设计命义已然可见:冯谖是藉先王礼器入庙的动作,代孟尝君向愍王讨一张君相和谐相处的保证书。
七、一个被混淆的观点
7.1、一个重要的前提:
当这层意义明了后,就能清楚缪文远等人说法非但于礼不合,于理也不合。依政治通则,缪等人的说法可谓不通!《孟子.尽心.下》『诸侯之三宝』第一即为『土地』[28],则『立先王宗庙于薛,则齐王当派军保护;保护先王宗庙,即保护薛邑』之说,实不知何谓。总之,当时齐国为一强大的主权独立国,凡为自主国,一旦他国武装部队入侵已被国际共同认定属于本国的领土,只要能力许可,主权国必定出兵保护,因而只要有外敌入侵,齐必出兵保护,绝无尚须先问此处齐公庙之有无。那么缪、何、林等人何以会发此谬论?个人以为可能主要受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直接受到《战国策.齐策.3.孟尝君在薛章》的影响,《孟尝君在薛章》中淳于髡谓愍王『薛不量其力而为先王立清庙』,齐王即『和其颜色曰[29]:「嘻!先君之庙在焉。」』接着就一反之前的态度,即刻发兵保薛。由于这一段故事,大概形成以下的表面印象:先前,楚攻薛而愍王坐观,直待淳于髡提及薛之『先王清庙』,愍王立时情急于色,并断然发兵。所以此处的先王之庙,必不比寻常!此所以诸家皆无视高诱之《注》以为此『先君之庙』为威王庙,而将『先君之庙』的概念,暗自渡换为齐公室诸王祖庙,或类似之宗庙,以为如是方能说明『先君之庙』的关键性作用。却不知此一事件中的『先君之庙』,只是说客淳于髡藉以打动愍王的触媒说辞,并非问题的主线,并由此被导入思维误区而不自知。
另一则是间接影响。上言齐国公室的领土立场实有一前提,即:当时须有齐对薛的领属事实或领属名义,而此一前提若按钱穆之说则可疑。钱氏以为《史纪》关于此事之记载亦有误,以为不必待襄王立,实愍王初立之际薛已『中立于诸侯,无所属。』[30]依其说,则当时薛确已不能视为齐领土。依此一逻辑,薛若受侵,齐自无必出兵保薛之由,故而立清庙以系联齐、薛,并藉齐以保薛之说似可成立。
然而,钱的论断可能有误:钱据《水经.齐水.注》引《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九年,薛侯来会襄王于釜邱。』认为『今《竹书》称「薛侯」,即「中立于诸侯」时矣!然则「齐襄王立」者,乃「齐愍王」之误。』[31]今据此以视《战国策.秦策.3.薛公为魏谓魏冉章》确有田文劝魏冉说秦王『令弊邑卒攻齐』之说。则钱说似当,此时之薛确已如独立之侯国。然田文劝魏冉谓秦王令薛攻齐后,竟以薛为诱饵,欲『齐破,文请以所得封君(魏冉)……齐与晋弊邑(薛)』。这段结果当即《战国策.东周策.谓周最曰魏王以国与先生章》中所谓的『薛公倍故主,轻忘其薛,不顾先君之丘墓』者也。
然而这两段记载于显现薛似已实质独立的同时,亦透显出一个特殊讯息,即:齐君当时虽或已不能掌控薛,然而名义上薛仍『属』齐。因而不论齐破之后田文是向齐或秦或魏王『请』薛以予魏冉,最后在形式上仍须是『齐与』之。可见直至愍王中期,薛虽实已类『中立于诸侯』,但至少在形式上却仍非『无所属』。因而与其说在愍王政权尚称强大之际薛即能发展到『中立于诸侯,无所属』的地步,不如待愍王政权崩溃身死之后,薛乘齐乱中立为佳[32]。
且当时薛若果已确然『无所属』,那么齐与薛、薛与其他诸侯国的对应自当是国与国的对应模式,然而历史呈现,却也并非如是。
其一、若薛、齐之国际地位平等,则示意交好,当按国际惯例互为质而非请器立庙。因无论所立庙为谁人之庙,请『(齐)先王之器』以立庙,必当以薛地『属齐』为前提;其次、田文之能弃薛,直为封君弃封地耳!固未见战国之际有诸侯以弃国为政治筹码者,此点即能明确表示田文当时并不以侯国主自居;再三、田文领薛之际尚断续为齐、为魏、为秦相,然战国之际岂又见侯国君主降身为人相者乎?是皆明表无论称『薛公』或『薛侯』,田文自身以及国际皆不视薛为『中立』,而必待齐愍王政权全面瓦解,齐襄政权重组,齐绝无力他顾之际,薛方能真正无所属的『中立于诸侯』。此所以《史记》云齐襄新立,『与连合』,『连合』即为『无所属』后的新对应关系。此所以愍王与孟尝君之间,虽政争激烈,而田文也屡仆屡起,却绝不见有愍王『连合』薛公之说也。
因而本文不从钱说,仍以当时齐公室以及国际间承认齐对薛有领属权为论述前提。在此一前提之下可知,问题真正的关键不在『先王清庙』,而在之先愍王为何坐视楚攻薛而不救?由于当时齐国主权完整,所以齐国国土一旦受到侵略,此一属齐之地是否立有先王之庙,绝非齐国中央要不要发兵的主要考虑因素。换言之,《孟尝君在薛章》的政治背景应为:当时愍王刚硬性排除了孟尝君------ 此所以孟尝君在薛而不再临淄[33]。而齐愍王之所以要排挤孟尝君,当然与两代薛公政治权力的不断膨胀且有专权之嫌有关。
7.2、战国的封君:
杜佑《通典》卷31《职官.13.历代王侯封爵.秦制》条下以为『战国之际,秦、项之间,权设班宠,有加赐以君者,概假其位号,或空受其爵耳。则田婴为靖郭君,白起为武安君,魏冉弟为华阳君……之类是也。』[34]这是说:战国时代的封君已不同于春秋初期分封领主制下的封国,战国时的封君原则上只享有征收封地内赋税的特权,却不占有封地,也不理民政。而封君征税一般以户计,如孟尝君即受『封万户于薛』[35]。
然而在过渡时代,封君的权力范限是很难一刀切划开的,不然何以田文在田婴前力求表现即能代立并继有薛[36]?不然何以《战国策.齐策.4.孟尝君为从章》秦昭王会问:『薛公之地,大小几何?』而公孙弘会对曰:『百里』?这都表示田文父子之有薛,实近于领土制而非封土制。但是从总的发展态势看,战国时代,以秦为代表,各诸侯国都产生了由君主直接任命的郡县长官。齐国虽然无『郡』之名,却也有与之相当的『都』,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齐威王能『赏即墨大夫』而『烹阿大夫』[37],可见『都大夫』也是直接由齐国君直接掌控的。
因而我们可以认为:『战国时期的封君制只是与郡县制相辅而行的地方行政制度。它不同于封建领主制时代的分封制,它已被纳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轨道上来。』[38]是以单在此条背景在线发展,孟尝君再专擅,薛也不可能独立。但是薛最终确然『中立』,故而在主背景在线,我们又必须观照薛公政治势力的发展线。事实表明,靖郭君、孟尝君两代明显呈现逆势而行的权力发展轨迹,而结果终于导致齐愍王与孟尝君公开决裂,也终于导致待齐襄王立,薛终于发展到『中立于诸侯,无所属』的地步。
不过薛的最终独立,实在是个以齐愍王政权崩溃为前提的异数,而逆向发展的最后也不得以『诸子争立,而齐、魏共灭薛。孟尝君绝嗣无后』告终[39]。但这个事实恰好说明在封君制已成历史主流之际,两代薛公在『违背历史潮流』展现政治实力的同时,也展示了大不够大,强不真强的尴尬。在这个前提之下,在愍王政权未崩溃之前,愍王与孟尝君之间主要关系不再是春秋末晋六卿、鲁三桓所为的『弱公室』行径,而更趋近于秦以后王权与相权之争。此所以在『中立』之前孟尝君即与齐愍王的关系僵持难下,此所以田甲劫愍王后,因愍王怀疑孟尝君参与此事,孟尝君就不得不出奔,而愍王亦得断然收回大权。此所以虽然魏子以死明孟尝君不反,愍王也复召孟尝君,但最后仍以『孟尝君因病谢,归老于薛。愍王许之』收场[40]。
7.3、请器立庙发生时间:
按说『孟尝君在薛,荆人攻之。』(《孟尝君在薛章》)究竟发生于《齐人有冯谖者章》之前之后,对缪、何等人的说法实有影响。因『请器立庙』于前,『孟尝君在薛,荆人攻之』在后,则其所以为的冯谖立庙之意方显,若次序颠倒或两事同时,则立庙保薛之说缺乏凭借或只为蛇足。然而事有可怪,缪、何等人均倾向两事同年[41]。
两事系年大至有二,一为愍王元年(300BC),一为愍王七年(294BC)[42]。本文据《史记》以及杨宽《战国史.附录.战国大事表》定本段史事为:愍元孟尝君归薛,愍二年『孟尝君入秦为相』,三年『孟尝君由秦回齐』后,『齐王不自得,以其遣孟尝君。』所以『孟尝君至,则以为齐相,任政。』愍七年,田甲劫愍王事发,孟尝君再奔薛。
在这之间,本文倾向定《孟尝君在薛章》之事发生于田甲劫齐王之后,至于『寡人不敢以先王之臣为臣』之言,虽非定只能发于即位之初,然孟尝君去位也不止一次,故其说未必为《孟尝君在薛章》事件之话头[43]。至于《齐人有冯谖者章》请器立庙之事,定于愍三年似较合理。
由于愍三年孟尝君自秦返齐后即能再度为相,可见愍元的权力冲突尚不甚强烈,至少尚未彻底表面化。案钱穆之说,愍王即位之前孟尝君已久柄国政,那么刚即位,缺权力班底的愍王不太可能向孟尝君发起太强烈的攻击,可想见孟尝君虽罢相,愍王仍必处处留有余地。因初立而权位未稳,尚须时日以固结班底也。然而孟尝君经久盘结的人事网,可能超乎愍王的想象,此所以罢相后会有『齐王不自得,以其遣孟尝君』之事,此所以孟尝君自秦归即可『以为齐相』,并仍能专齐国之政,直至愍王七年,田甲发动政变为止。
据政治现实面以观,如上引《战国策》可知,只要必要,连薛邑领主田文都可以『不顾先君之丘墓』,那么冯谖代田文在『丘墓』上作文章,所买的保险究竟何在?推测齐愍三至七年恰为愍王与孟尝君之间找到权力平衡点之时段,既曰『平衡』,就谁也吃不下谁。然而力道相当之际,愍王尚占名正的优势------ 此所以当田甲一旦发动政变,打破既有平衡之后,无论田文是否真正参与,愍王皆可立时收回大权,亲自执政。由于君相之力相当,是以在此阶段,田文欲立象征王权下移的『齐宗庙』于薛应为不可能;而田甲事件之后,君相之间冲突已然表面化,以软性『请器立庙』保君相关系稳固的手段,已为不必要。
由于田甲事件为君相之间极严重的冲突,因而本文倾向将『荆人攻薛』之事定于此一事件之后。按照单纯的军事观点,孟尝君在薛表示薛有一个较强大的团结中心,因而未必是楚取薛的最佳时机。而楚所以选择孟尝君在薛之时攻之,且攻之之初齐王不救,可见楚非仅依单纯的军事原则兴兵,可知其时齐愍王与孟尝君之间的矛盾,国际皆知。
原则上没有一个具备充份实质权力的君王,会坐视敌国兴兵攻打自己的领土而不顾,除非在事件背后,另有特殊的理由。只有从这个角度切入,我们才能理解为何攻薛之初齐君不救。楚国此时攻薛,必是看中当时对齐王而言,攻薛已不等同于攻齐这一特殊而有利的时机,并企图利用此一时机,一举取得这个战略要地。事实上,一开始齐国中枢的反应确在楚国的意料之中,可见当时孟尝君与齐愍王之间冲突之严重。因而与其说淳于髡对齐愍王说『薛不量其力而为先王立清庙』,是真认为有祖庙在薛,齐君不得不救;不如说淳于髡其实是利用先王庙在薛提醒齐愍王一件事实:无论再如何斗气,也请你不要忘记,薛是齐国这个本干的枝叶,是属齐的领土!而这个命题除去点醒了齐愍王的领土主权意识外,也恰恰为愍王铺了一个可顺势而下的台阶------ 可以用护先王之庙为名,出兵救一个他本不欲救,且已被困在薛,坐以待毙的孟尝君。
八、结论
本文以为:于理,孟尝君不得请立『齐宗庙』于薛;于礼,另立一先王庙于薛之说则无据,故而《战国策.齐策.4.齐人有冯谖者章》冯谖戒孟尝君『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之庙,绝非为一般认为的威王之庙或另一先王之庙,而必为田文之父,靖郭君之庙。
至于薛地立靖郭君之庙所以能成为保孟尝君一时平安的『第三窟』,重点则在立庙之先所请的『先王之祭器』,重器带来的政治象征意义,必成为齐愍王向孟尝君发动内部政争时的额外顾忌,成为保证君相权力平衡的保险栓,从而使这个请器动作成为冯谖规画下的『第三窟』。故而实非一般所以为,薛地有先王之庙,即能无虑外敌的侵犯,能藉此以保薛地平安之说。
[1] 关于冯谖的『第三窟』,《史记》与《战国策》不同,梁玉绳《史记志疑》干脆说《史记》『其为仿撰无疑』。而钱穆以为:『其人姓名不必尽确,其事始末不必尽实,而其语实有可采,以证史迹之真者。』(见《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4《129.魏襄王十九年会薛侯于釜邱考》/上海书店影《民国丛书》/1992/1/1版/P.362/P.363~364)其说颇能显示对待此一故事的基本态度。且薛地建有宗庙一事,《战国策.齐策》前后凡三见,因而本文视《战国策》所载冯谖戒孟尝君『愿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之事,为战国之际立庙现象的具体反映,以进行讨论。
[2] 以上所引缪说皆见缪文远着《战国策新校注.齐策4.齐人有冯谖者章.注21》/巴蜀书社/1987/5/1版//1992/5/2刷/P.389
[3] 见何建章着《战国策注释.齐策4.齐人有冯谖者章.注85》/中华书局/1990/2/1版/P.389
[4] 林天人着《战国泗上十二诸侯考.田婴『封薛』与昭阳『易薛』》/文化大学81历史所硕士论文/1992/6/P.107。
[5] 还有所谓『夸耀身世、图谋私利』的手法说,然而由于『夸耀身世』当属所有立庙者的共同心理,而『图谋私利』则太过含糊,是以不论。说见侯志义《采邑考.宗庙》/西北大学/1989/12/1版/P.131
[6] 关于立庙的实质,林很集中的表达了他的理解是有些混乱的:他一方面认为孟尝君所请立的宗庙可『作为日后徐州接受齐国永久保障』的『筹码』,有着类似缪文远、何建章等人的观点;一方面又同意鲍彪『另立一庙』的观点;而后在本节《注.8》中又援引《礼记.郊特牲》之说,那么理应注意到郑《注》提及为所出诸侯立庙的观点。这样先王之庙有或一、或二、或五三种形态。三种形态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然林文却援引至一处。
[7] 按照钱穆的说法,似乎田氏父子有凌驾齐君之嫌(见《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4《129.魏襄王十九年会薛侯于釜邱考》/上海书店影《民国丛书》/1992/1/1版/P.362/P.361~363)。但田文继其父专权于齐虽是事实,且愍王即位排除田文后也『不自得』,然而一、记载明确显示愍王与田文之间的斗法,可见双方并非一面倒的权力对待,愍王还是有足够的实力与之相争;二、据《史纪》孟尝君本《传》,愍王还能数度『废孟尝君』,可见人事任免大权仍在公室:三、田甲劫齐愍王之后,无论孟尝君是否参与此次政变,愍王可立时收回大权,并亲自执政,执政后也能在国际上持续一段为时颇长的强势。此皆足以说明田氏父子的权位虽专,但在与公室的关系上,尚无鲁公室被三桓欺压而一面倒的情况。
[8] 司马贞本条《注》内所言『《战国策》及诸书』中的『诸书』,今不知何指。若单言史料信度,固不能说《史记》必较《战国策》可信,然亦不可反推《战国策》要较《史记》可信。
[9] 张双棣等《吕氏春秋译注》/吉林文史/1993/1/1版/P.264
案原文误《史记》为《战国策》,细按文意《战国策》当为《史记》之误,今改之;又《史记.孟尝君列传》原文作『宣王卒,愍王即位。』
[10]见钱杭着《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宗族与政权、宗法与政治的关系》/学林/1991/8/1版/P.224
[11]《郊特牲》并未明确交待三桓立鲁桓公庙的时间,因而有可能是初为别子的三桓,也可能为其后代。
[12]参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第八章.宗族与政权、宗法与政治的关系》/学林/1991/8/1版
[13]见《史纪》卷33《鲁周公世家第三》,所载为『鲁悼公时』/中华书局/P.1546
[14]子不能祢父从血缘关系看实在无何道理,然而所以会发展出这种有违血缘天性的古礼,应是血缘宗法化、政治化的结果。亦即于血缘亲人皆当祢其父的通则下,硬加上一条『庶子不得祢父』的宗法限制条款,目的在于强化以君权为核心的适系宗权。也因为如此,所以一旦政治结构起了变化,权力普遍下降之际,一方面在下者权力量增强,且出封庶子与宗子的空间距离远了,一方面人心本易『夸耀身世、图谋私利』,一方面自然血缘的观念不衰,因而『公子不得祢先君』必向『公子得祢先君』转化。
[15]见《清经解》卷49/上海书店/1988/10缩影阮刻本/册1/PP.319~320
[16]由于这个推断合情合理,是以颇为后人接受。如程瑶田的《宗法小记.宗法表》就径用万斯大之说。
参《清经解》卷524/上海书店/1988/10缩影阮刻本/册3/P.641
[17]《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原作『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依朱《注》之说删『之所自出』4字),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18]见《清经解》卷49/上海书店/1988/10缩影阮刻本/册1/P.320
[19]当然,万斯大的坚持尚涉及『公子宗道』的问题,《礼.大传》『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这就是特属公子『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同出《礼.大传》)的问题。按照此一说法,公子自不得祢先君。但是《大传》此说颇为含糊,万斯大《学礼质疑.公子宗道图说》就藉『或问』提出:『公子不得祢先君则不祭,不祭何以有宗?』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万斯大也只能作:『公子之宗,《经》未言其何事。以义推之,专为助祭而立也』的猜测罢了。
[20]万斯大《学礼质疑.大宗图说》见《清经解》卷49/上海书店/1988/10缩影阮刻本/册1/P.321
[21]见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下编.东周宗法制度》第八章《宗族与政权、宗法与政治的关系》第一节、二《齐国无强宗.齐国异姓宗族的发展水平》/学林/1991/8/1版/PP.224~225
[22]也可能如侯志义所说,不止三庙,侯以为:『既然又为诸侯立庙,那他们的宗庙就不会只是「三」所。』(侯志义《采邑考》西北大学/1989/12/1版/P.131)
[23]当然推移代换的可能形式决非一种,以上说法只能视同模拟演练。事实上因资料不足,『渐别于其后,非遽别于其初。』的具体执行情况,恐怕已不易恢复。
[24]时人如何确立、如何比较礼器的价值,以及以何种标准在同种礼器中确定何者最符合、最能增加某种礼仪的仪式价值,我们恐怕还很难真正了解。顾颉刚《读书笔记》卷4《浪口村随笔.取他国器作己器》条(《顾颉刚读书笔记》/联经/1990/7/1版/册4/PP.2052~2053)记有《左传》襄12、19年季武子因救台『取其(郓)钟以为公盘』,因败齐『以所得于齐之兵作林钟』。顾氏提出了『将钟作盘,又将兵作钟,季武子何以如此不惮烦!』的问题,并给出一个即兴式的回答:『意者鲁国铜料缺乏,欲制器而不能,遂不得不以他国之器改造为己器乎?』实则这个问题颇不简单,个人以为与其将问题重点摆在『铜料』方面(那考虑的也当是特殊合金的制作难度问题),不如将『季武子何以如此不惮烦』的重点摆在礼制与礼器的不等价值方面。可惜存世铜器虽尚称多,然区判礼器制作以及礼器用世价值的制度、观念已难复见。
[25]如:《左传.宣公三年》楚子伐陆浑之戎,遂至于雒,观兵于周疆。定王使王孙满劳楚子,楚子问鼎之大小、轻重焉。王孙满虽然说『在德不在鼎』,但仍强调自『夏之方有德』开始铸鼎,然后『迁鼎于商……迁鼎于周』等等关于鼎的历史神圣性,并以为『天所命也。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由此可见有历史意义的重器,在时人心中的神圣地位。
[26]这里的『非礼』指的是以赂器入大庙,而非不得以重器入祖庙。臧哀伯谏文所说的『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义士犹或非之。』所非仍在义或不义,而非不能迁鼎。
[27]『先王祭器』也可能不止一件、一套,或分置于威王庙与靖郭君庙。
[28]按现代观念,一般而言国家四要素为人民、领土、政府、主权(马起华《政治学精义.第三章.国家的要素》/帕米尔/1982/7/6版),《孟子.尽心.下》『诸侯之三宝:土地、人民、政事』之说,只差『政府、主权』尚未由『政事』分化出来而已。当然古代国家对领土的概念可能不似现代国家那般精确,然而古今对领土主权的概念却无质的差异。事实上连尚未进入文明状态的部落组织就已有领土以及保护领土的概念,路易.摩根(Lewis H.Morgan)在《古代社会.易洛魁人的联盟》描述关于部落属性,其第一项即为:『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他们的领土包括他们实际居住的地域,还包括他们在渔猎时足迹所到的周围地区那么大的范围,同时也得是他们有能力防御其他部落侵入的范围。』(摩根《古代社会.上》/北京商务/1992/2/5刷/p.109)
[29]缪文远于《战国策新校注》引王念孙说,以为『和』当从《吕览》作『知』。高诱《注》作『知,犹发也。』指情急于色也。
[30]《先秦诸子系年》卷4《129.魏襄王十九年会薛侯于釜邱考》/上海书店影《民国丛书》/1992/1/1版/P.362。『中立于诸侯,无所属。』为《史纪.孟尝君传》原文。
[31]钱文于此花了很大的力量论述『薛侯』、『薛公』之不同,以及变化之间与『中立』的关系(《先秦诸子系年》卷4《129.魏襄王十九年会薛侯于釜邱考》/上海书店影《民国丛书》/1992/1/1版/P.361~362)。然而个人以为『薛侯』、『薛公』之称恐怕有任意性。如《史记.孟尝君列传》在明确表达薛已中立于诸侯后,对田文的称述仍为『薛公』(《史记.孟尝君列传》/中华排印本/P.2358)。
[32]有个类似的情况可藉喻:现今中共虽然绝无力领属台湾,然而中共中央却紧咬名义上台湾仍『属于』中国不放,且特别坚持国际认可一项。以此为喻虽失之不伦,然『无所属』、『有所属』之内含却可作如是观。并可依此推论:若中共中央突然全面崩溃,则无论名义上,或国际认可上,台湾自能,也才能在无强大压力的情况下真正作到『无所属』。
另外须要考虑齐愍王政权未崩溃之前,实已发展至战国之际齐国国力的巅峰,与之对比,薛绝小于齐,则强大的愍王势必不可能长期容忍薛『中立于诸侯』且『无所属』的事实。然绝未见愍王伐或企图伐薛之迹,足见其间至少确有一名义上属与不属的问题存在。
[33]《孟尝君在薛章》的历史时间本文虽主于愍7,然亦仅为可能省较高耳,渀发生时间已很难确定,然而无论发生于何时,可谓皆导源于田文与愍王之间的权力冲突。根据《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与齐愍王之间的权力关系自始至终皆颇为紧张,然时间虽难确定,但此其间曾发生孟尝君受到愍王排挤而不得归薛,至薛受楚攻而愍王负气不救之事,是极可能的。
[34]王文锦校点本《通典》/中华/1988/12/1版/册1/P.854
[35]《史记.孟尝君列传》中华书局排印本/P.2359
[36]《史记.孟尝君列传》中华书局排印本/PP.2352~2353
[37]《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中华书局排印本/P.1888,其间亦有『封之(即墨大夫)万家』语。
[38]见郑一钧等人的《齐国史.第十一章中央集权的各项制度.第二节.地方行政制度》/山东人民/1992/3/1版/P.450
[39]《史记.孟尝君列传》中华书局排印本/P.2358
[40]《史记.孟尝君列传》中华书局排印本/P.2357,关于这一点缪文远以为『《史记.六国年表.赧王21年.齐国》栏云:「田甲劫王,相薛文走。」田文奔薛,旋奔魏。其出走实为被逐,即《战国纵横家书.第八章》所云:「王弃薛公,身断事」也。乌有如此章所谓齐王「封书谢孟尝君」事乎?』唯不论最终为王封书谢罪,或文远走他国,君相之间权力冲突之深,已可见一斑。
参缪文远《战国策考辨》卷11《齐四.133.齐人有冯谖者章》/中华/1984/7/1版/PP.111~112
[41]缪文远《战国策考辨》卷11《齐四.133.齐人有冯谖者章》定本文于『赧十五,前三』(P.111);《战国策考辨》卷10《齐三.125.孟尝君在薛章》亦定为『赧十五,前三』(P.107)并强调『林氏《系年》、黄氏《编略》、顾氏《编年》、于《表》均系此章于赧王二十一年,即齐年甲劫愍王,孟尝君出走之年。』然所系年为非。而否定其说的依据则为『田甲劫齐王,孟尝君虽出走至薛,但旋即去齐相魏,赧二十三年(案:此缪驳黄式三《周季编略》之言,黄将此事定于赧23,顾则定于赧21,时虽不同,实指一事)不当在薛,黄系误。』
何建章《战国策注释.齐.3.孟尝君在薛章.注1》(P.360)据唐兰《战国纵横家书.苏秦事迹简表》以为前294年『齐田甲劫王,薛公出走,归薛,齐愍王亲自执政,前291年,薛公去薛,魏昭王以为相。』从而定事件在前294至292三年之中;《战国策注释.齐.4.齐人有冯谖者章.注1》(P.383)则径从顾观光《战国策编年》、于鬯《战国策年表》将两事略定于赧王21年。
郭人民《战国策校注系年.齐.3.孟尝君在薛章》(P.216)将此事系于愍王8年,《战国策校注系年.齐.4.齐人有冯谖者章》(P.230)则将此事定于愍6(免债券)至愍8。
[42]杨宽考定『田甲劫齐王』事发生于愍王7年(294BC),最精审可从(《战国史(增订本).战国大事年表中有关年代的考订》/谷风/1986/9/P.P.720~730)。杨之考定虽非『孟尝君在薛』之事,然一般考定『孟尝君在薛』皆将两事系联,故可据杨说,定『孟尝君在薛』一事为之愍8为愍7。
[43]见缪文远着《战国策新校注.齐策4.齐人有冯谖者章》/巴蜀书社/1987/5/1版//1992/5/2刷/P.387。缪依此论断两事发生于同年。
缪文远则直接以薛所建之宗庙为『齐宗庙』,并以为如此『齐必以全力保护之』而『不忧外来侵犯』。然而既是齐宗庙,自当仅属公室,若硬移建或设分部于薛,就不仅仅只是合不合礼的问题,实已涉及齐公室王权的完整与否。关于于礼不合的部份,人多依《礼.郊特牲》之说以为言。如林天人《战国泗上十二诸侯考》第三章.第三节《田婴『封薛』与昭阳『易薛』》中就明指『田婴在薛邑计立「先君之庙」……这于礼也不合。……(田婴于薛立先王之庙)实有其深谋远虑。否则以大臣贵族的封邑,实无必要为先君立庙』。故《郊特牲》所言如是,则此一行为自是于礼不合,然而衡诸《左传》、《郊特牲》孔《疏》、《周礼.都宗人、家宗人》郑《注》等相关载记,《郊特牲》之说实有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