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更1321‖学校如何依法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3)
文‖张爱敏
三 教师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核心:促进家长自觉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一)促进家长自觉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促进家长自觉落实家庭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促进家长自觉重视家庭建设,为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重视家庭建设,为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
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
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
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四)促进家长自觉掌握和践行庭教育的正确方法
(五)促进家长自觉提高庭教育的能力
(六)促进家长自觉与学校、社会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孩子的成长
(七)促进家长自觉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