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双方激烈争夺的焦点。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并未对单个或多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进行区分规定。而是仅就子女的年龄条件考虑抚养权的倾向归属。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在已满2岁的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从父母情感需求的角度做了进一步考量,即:
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可优先考虑的情形: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综上,从立法上看,虽然“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也会将父母的利益与子女的利益作同样程度的考量,可能有时更优先考虑父母的利益。
于是在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所以在一般的两个子女抚养权离婚纠纷中,基于双方的负担能力、时间精力等方面不存在明显差别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
特别的,例如双胞胎子女的情况,双胞胎子女因在心理和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互有依赖性,彼此之间存在着非常特别的情感联系,法院亦会优先考虑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一般不作分开抚养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