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互金行业“周一见”效应愈加明显。过了一个炎热的周末,周一早晨笔者像往常一样打开新闻,输入“P2P”或“网贷”,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史上最严P2P借贷限额”的新闻,各大主流媒体无一例外地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发布”的消息。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暂行办法》把个人借款限额和企业借款限额做了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监管层为何要对借款额度明确规定?《暂行办法》能否顺利实施?一旦实施对网贷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面对模式不断创新的网贷行业,《暂行办法》能否一招鲜吃遍天下……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深思。
不难看出,去年7月18日互金指导意见出台一年多来,监管层为互金行业的发展操碎了心。此次即将出台的《暂行办法》对个人及机构组织借款额度做出限制,出发点无非是希望通过此举降低网贷行业的风险,充分体现其普惠金融的实质,尽量把P2P网贷与银行业务区别开来,避免行业之间恶性竞争。但如果仅仅拟定一个限额标准就对全行业进行约束,这愿景大概只能是海市蜃楼,虽美好却无法实现。
一方面,网贷行业不同于其他金融业态每个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自产生时起,网贷平台之间无论背景实力、风控手段、业务定位等指标都各不相同,如此“一刀切”,必然导致一些运营良好的网贷平台在短时间内难以按照规定快速调整业务方向,寻求平台转型;另一方面,个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借款额度上限20万,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额度上限100万元,部分平台推出的个人车贷、房贷抵押贷款业务将难以推进,有公开媒体表示,大单模式在当前的网贷行业大行其道,除了比较著名的红岭创投外,多家国资系、上市公司系的网贷平台都或多或少超出了《暂行办法》限额的情况。另外,如果参照传统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贷款划定的3000万元以下贷款标准,企业或组织借款限额100万元,总额500万元的额度控制,对于发展势头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也将难以满足,影响企业发展壮大,同时限制网贷平台的实际服务能力。
除了对网贷行业整体造成影响,《暂行办法》能否顺利实施也是讨论的焦点。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该细则的实施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所有网贷平台已完成备案;2、所有网贷平台的借款人信息处于共享或可查询的状态。
从上述两个条件来看,满足其一尚需时日,如需两个条件同时满足,难上加难。去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相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而数据显示,目前全国2000多家网贷平台中,获得ICP经营许可证平台仅占总数的5.73%,其余虽为ICP备案,但也远未达到全覆盖。
其次,目前网贷行业缺乏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借款个人及企业的累计数额是否达到上限,根本无从查起,要防止网贷平台信息集中的风险,还得从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出发,全面反映借款个人及企业的负债和信用情况。这也需要监管层出台具体的网贷信息披露制度,对网贷平台及借款方信息披露越完善,后续的监管措施才能循序渐进地推进。
有业内专家表示,监管层的考量应该是引导行业回归到小微融资和普惠金融的道路上来,希望通过此举破解网贷行业“傍大户”、资产集中度过高的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借款人的过度借贷风险。
但从具体实施效果的评估上看,《暂行办法》想要仅凭“一招”,就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资产高度集中的难题,防范和控制大规模金融风险还显得比较心急。监管层如能基于网贷行业的发展实际,从平台业务范围和风控能力方面,分级监管,划定不同的限额标准,或许还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