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是在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还挺复杂的,复杂到你无可想象,我觉得要想处理好类似的事情,最简单的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定性问题,如果你认为做加法,那你这个事就好办多了,如果你认为应该做减法,那也好办,只是稍微复杂一点,程序多一点,进程慢一点,所以说历史遗留问题,我们的态度是一定要尊重历史,还原历史,要究其根源,找到当时的真实环境,是个别案例还是普遍现象,这一点毋庸置疑,搞清楚这些,把相关的政策依据和文件要求套上去,我相信你心中基本就有一杆秤了。
但还有一点就是我们讲的情理之事,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源很多就是不按要求和规范操作,打擦边球,走后门,走捷径,总认为快人一步,高人一等,这些就是埋下隐患的种子,情理情理,也要合乎人情,顺乎天理才行。什么时候还得明白,理要在前面,不讲情不行,只讲情也是行不通的。其实纵观很多的案例,很大一部分还真不是全照顾的成分,的确也有能人,也有干事之人,不是他想违规走捷径,而是组织原因,操作人员工作责任心问题。所以到现在来解决的时候,很多人就提出了功过相抵这个词,我就特意查了查这个词的来龙去脉,大致如下。
“功过相抵”在清朝前期的官方文献中已出现这一说法。如《康熙起居注》于康熙二十一年十二月条下记:“如今功过相抵,酌量轻重,分别议处。”至于与之涵义接近的“功过相补”“功过相除”“功过相准”“将功补过”“将功折罪”等说法则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候。中国人喜论功过,无法回避对特定人功过的评定。在司法活动中,有一种观点主张“功过相抵,司法当禁”,更有人申而言之,认为“‘功过相抵’不在法治的词典里”。
作为制度的“功过相抵”在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具体来说,“功过相抵”有利于调和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形成鼓励臣民建功立业的激劝机制,而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尤有其存在的必要。是以,古人才认同:“功过相除,国法之所许也。”往深了说,帝制时代的“功过相抵”本质上都是服务于当时的统治阶级利益的,因为对“功”的定义权是掌握在统治阶层手里的。因而,像蔡伦改进造纸术、毕昇发明活字印刷,他们并不会因此成为功臣,自然也不会获得法律的优待。
无规矩不成方圆,奖功必须罚过,奖勤必须罚懒,奖能必须罚庸。如果我们过分的讲究“功过相抵”,那就会很容易造成特权,因此说对“功过相抵”不宜作狭隘的理解,法治的词典里应当有“功过相抵”的一席之地。至于什么样的功可以与过相抵,怎么相抵,如何设法在发挥该制度激励功能的同时降低负面影响,也是一门大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