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审批
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预算执行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预算空白期),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①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②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③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④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三)预算调整
1、调整情形
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②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③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④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调整方案审批
①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③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出资人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固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关联方交易
1、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关联方交易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5、询价
适用于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合同
1、履约保证金形式:非现金形式提交
2、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金额的 10%
3、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4、备案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分包
①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②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6、追加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