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有两个被扶养人:其 60 岁的母亲(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和 10 岁的儿子。周某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20 万元。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案中,周某某的母亲 60 岁,计算 20 年;儿子 10 岁,计算 8 年。因周某某有一个兄弟姐妹,其母亲的生活费由周某某和其兄弟姐妹共同承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 95 万元,其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32 万元。
律师说法
中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扶养年限 ÷ 扶养人数 × 伤残赔偿指数(死亡的按 100% 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律师提醒,在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提供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等证据。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应当提供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簿;如果被扶养人是老年人,应当提供户口簿、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