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一个议题征求董事意见,是关于设立劳务业务子公司的。其中一个董事提出,向代为履行股东权利的机构到底是否是报备,需要我们仔细斟酌。对这个问题之前也研究过政策,的确没有明确的提出需要给国资报批。如果国资认定投资行为又应当按投资额度大小决定报批的机构,这个方向理解也没有问题。对此我一直认为,虽然国有独资不设立股东,可非国有企业需要召开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则应当报国资审批,至于国资内部如何民主集中则应当依照内部规则。这应当不是企业钻制度空缺的地方,而应当是自觉分清各自权限,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有一种说法一直存在“国有企业放手就乱,抓紧就没有活力”,个人认为还是规矩没有定好,管事的不知道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做事的不知道哪些该报,哪些不该报。万一做事的再掺杂一点私心,想做的报上去没做成,然后就开始消极认为是管事的管的宽了。管事的管的宽不宽在于自己做的够不够好,如果自己建立合理有效的制度,并坚持按制度办事,那管事的知道一切权利都在制度的范围内行使,自然他也就能规范的行使自己都权利及义务这本就对等。
一个人的成熟是从对待工作的态度开始,每天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处理各种工作。如何跳出很手上微观的事项客观的看待与分析各种现象成为工作中比较难的部分,大家都全心全意的为企业服务只存在于理想主义世界中,总有那么一少部分不满于工作本身的乐趣,继而投向个人主义当中,利用手上的权利为自己大行方便。这与追求高尚、纯粹、脱离低级趣味背道而驰。金钱与物质固然很好,改善我们生活条件,带我们去到更远的地方,领略更多的美景。可一个内心贫瘠的人是无法领略外物的丰盛,幸好对这一点我一直坚持理想指导物质,不能沦为物质的奴隶。
所以报备还是报批,就算是没有制度可循也有法可依。关键还是在于愿不愿意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你说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