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条解析
1、人格权请求权内容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特有内容。
2、人格权请求权行使不以行为人过错为构成要件,但仍需行为具有违法性。
3、本条内容不包括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系侵权请求权之内容,需满足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4、权利人应当证明人格权益遭受侵害,行为人应当证明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案例
摘自:高青法院微案例丨“第三者”状告原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了……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小丽和小明系夫妻关系。小明与小敏于2018年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小丽于2022年1月发现该情况后,为泄愤,在多个微信群通过语音、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发送关于小敏的个人情况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相关内容,并手持小喇叭在小敏居住的小区语音播放提前录制好的辱骂小敏的音频。小敏因该事件导致严重抑郁。
故小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小丽立即停止辱骂小敏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在泉滨家园业主群里和翰林家园业主群里用微信公开进行);2.依法判令小丽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由小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解析
本案中,小敏与小明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严重影响了小丽的家庭生活,小丽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小丽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救济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能以受到伤害为由肆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结合小敏的诊疗记录及诊断结果,可以看出其诊疗时间发生于小丽侵权行为之后,其抑郁与该行为有关联性,故小丽的行为对小敏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小丽赔偿小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为宜。
对小敏而言,该赔偿款1.00元既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其不理智行为的否定。对小丽而言,该赔偿款1.00元既是对其过激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其应当采用合法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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