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知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理解与适用:
【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出售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这种合同具有过渡的性质。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开发商可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只要合同订立时,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没有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就有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说,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但是在物业建成之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就需要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在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具有过渡的性质。开发商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为保障业主的权益,预约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至于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合同的订立情况而定。《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条文参见
《民法典》第939、940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典型案例指引
1、苏某等与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49号)
案件适用要点:《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建筑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现物业公司取得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权,即依据该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用标准,物业公司享有向有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管理服务费的权利,该标准对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2、王某与北京市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终字第1568号)
案件适用要点: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应当就有关物业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