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丈夫捉奸收补偿款”案件的“认为部分(就是法院的说理部分)”。对此极不认同。
其一:但凡学习过那怕一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不能说出这样的歪理。维护社会秩序,弘扬人民普适价值,是法律的基本立足点,作为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部门,更应当把这一点做为案件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偷情者”没事,受害者入刑。这是要助长“男盗女娼”社会风气,彻底泯灭大众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期望吗?
其二:但凡具有一点“人”的逻辑,就不可能说的如此“大言不惭”。偷情行为本就不合公序良俗,不道德(不能说不合法了,因为流氓罪没有了),法律当然没有规定需负赔偿的责任,但“受害人”有没有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索要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偷情”和“索要赔偿”之间有没有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还是做结论者认为“偷情”行为对受害者没有任何损害?是不是写“认为”的时候只想着偷情的愉悦了。
其三:但凡存有一丝对法律的敬畏,就不可能说的如此忘乎所以。诚然,在始作俑者眼中,法律是个可以随意打扮的小姑娘,但也不要强奸法律。受害者的索要行为是不合法(原因如前),但有其合理成份,还在“私力救济”的范畴。不能要求“被带了帽子”还得温温尔雅,心平气和,还“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咋了,这是商量付嫖资吗?幸亏“认为”的少(到“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就截止了),再写多点受害人就要数罪并罚了。
长点心吧。“认为”的人不是共产党员,也是整天受党教育的人,竞如此“朽木不可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