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合同是否存在取决于是否满足相关条件。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合并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合同组合法。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单独核算“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估计企业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可变对价(仅限企业“极可能”获得的金额)、非现金对价、重大融资成分及应付客户的对价安排。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各项履约义务。基于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确认收入。收入于(或随着)客户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而确认。这取决于特定的标准,可能发生在某个时点上,也可能发生在某段时间内。
新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在新准则下,“履约义务”是收入确认的核算单位,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或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两个标准,标准一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可以区分的,标准二商品或服务在合同中是可区分的。标准一在实务中已得到广泛运用,标准二是新概念,要求企业对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同的考量。标准二有三种情形:不需要提供重要的整合服务;商品或服务不对合同中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进行重大修改;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具有高度关联性,不相互依赖(不应着重在功能上的关联度,而关注商品或服务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相互改变的影响)。复杂的医疗设备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意味着不可区分,这种服务只有“我”能提供;销售洗衣机并提供两年的保修服务,可区分;定制化的软件及软件安装维护服务,不可区分。
第三步:确定合同价款
变动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给客户的价款
可变对价,使用期望值法或最可能的金额估计,估计可变对价的限制。如建造合同,预计3年建成,6000万,如可提前半年建完多付500万,第一年建成50%,确认6000*50%=3000万收入。第二年末完成了95%,因此可确认收入6500*95%-3000万元。
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应考虑两方面:现金销售价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履行义务实现时点与合同价款支付时点之间的间隔,以及相关市场利率的综合影响。履约时点一年之前,利息费用,履约时点一年之后,利息收入。
重大融资成分,准则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根据货币的时间兼职,调整承诺的对价金额。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应考虑:现金销售价格和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履约义务实现时点与合同价款支付的时点之间的间隔,以及相关市场利率的综合影响。具体来讲,合同开始时,预计客户付款与商品或服务的转移之间间隔一年或更短时间,则不考虑融资成分的影响,一年以上需考虑。
三种情况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客户提前付款,但可以随时要求转移商品或服务,如各种充值预付卡业务;
变动对价且变动无法控制,如交易对价是基于销售金额的版税;
融资因素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现金销售价格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如建筑合同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导致的延迟支付工程款。
非现金对价,以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收入。
应付给客户的价款,明确应付客户的对价是为了获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不是,则作为交易价格抵减。
是,公允价值如能合理估计,进一步判断应付客户的对价金额是否超出取得的商品或服务公允价值。超出,则超过部分作为交易价格抵减处理,剩余部分作为供应商采购核算;未超出,则作为供应商采购价款处理。
例:超市把东西摆在不同的地方,收费不同。把10万元的水放在超市销售,签订合同价格9.5万,提供好的摆放位置,收入10万,销售费用5000元。
第二种情况是,10万元的水,瓶盖搞抽奖促销,5000元奖金,但收入记9.5万元,因付给超市的5000元,并非为获取商品或服务,属于单方面返还,因此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并不是所有促销的支出都作为费用记账)
第三种情况,与超市签订两个合同,一个卖水9.8万,一个提供摆放服务3000元,因摆放服务3000元低于正常摆放服务价格(5000元),因此两个合同视作一揽子交易,收入仍是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