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才三个月大,孩子的爷爷就强行抱走了,丈夫也死了,作为母亲,我要代表孩子控告孩子爷爷侵犯了接受哺乳的权利”,婴儿被强行断乳 母替子提起诉讼。
这个孩子名叫林某,出生3个月时,父亲就去世了。林某的爷爷林甲害怕林某的母亲改嫁时将林某带走,就强行将孩子从林母处抱走。孩子这么小,林母特别着急,找亲戚朋友、村委会等,两个月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林某回到了林母身边,但此时林母因长时间没有给孩子喂养母乳已没有乳汁了。林母一怒之下,以林某的名义将爷爷林甲诉至法院。诉状称:我正在接受哺乳,林甲强行将我从母亲身边抱走,致使我脱离母亲监护两个月,并造成母亲没了乳汁,使我无法接受哺乳,被告林甲的行为侵犯了我接受哺乳的权利,对我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一定影响,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林甲赔偿因其强行断乳行为而给我造成的身体损害5000元及精神损害1万元。(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本案的法律问题,林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释案说法,林甲的行为侵犯了林某身体及精神方面的权利,林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林甲的行为影响了孩子身体的健康成长。林某出生才3个月大,正是母乳喂养的时候,母亲的乳汁是哺育婴儿最好的食物,其他任何食品都无法与之相比。林甲将3个月大的孩子强行从母亲身边带走,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影响,这是对孩子身体方面的影响。
二、林甲的行为影响了孩子精神方面的成长。在所有的亲子关系中,母亲与孩子的关系最为亲密,孩子越小,越需要母亲。母乳喂养既是吮吸母亲乳汁的过程,又是与母亲进行亲情交流的过程。林甲强行将孩子带走,使林某丧失了接受哺乳的机会,给林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对林某的健康成长也是十分不利的。
三、林母能否代表孩子提起民事诉讼?
林某只有3个月大,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已经去世了,林母是林某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林母是可能代表林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
四、法院是否会支持林某的请求呢?
林甲的强行继乳行为,给林某身体及精神方面都造成了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林某要求林甲赔偿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请求,法院会予以支持,但是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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