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知之致,至也,与“丧致乎哀”之致意同。
孔子在《周易·文言》中说:“知至至之,可与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
“知至”,知道自己最终要去哪里,这是“知”;“至之”,笃行而实现之,这是“致”;“知至至之”,既然知道自己最终要去哪里,那就笃行之,去达到目标,这个过程叫“致知”,就是致吾心之良知。后来的儒者把“致知”理解为充扩知识,这是不对的。
我所说的“良知”,即是孟子所谓的“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不需要我们去思虑就懂得,不需要我们专门去学习就会,是非之心就是良知。良知是天命赋予人的天性,是人心的本体,是天生的良知、明觉。
心中一念一旦发动,无论善恶,我们的良知没有不自知的。是善的,良知就知道这是善,是不善的,良知就知道这是不善,这与他人无关。
因此小人作恶,即使无恶不作,只要他见到君子,一定会对自己的不善遮遮掩掩,而设法让别人认为自己是善的,可见良知是无法被隐藏的。
因此,要分别善恶以实现诚意,无非运用良知之知罢了。
善念一发,良知就知道这是善,却不能真正的喜欢,反而背离善而行,这是把善当成了恶,泯灭了知善的良知。
恶念一发,良知就知道这是恶,但却不能产生厌恶感,反而遵循恶而行,这是把恶当成了善,泯灭了知恶的良知。
以上两种情况,虽然良知是知道善恶的,其实和不知善恶没有什么区别,那如何能诚意?只有对良知发觉的善恶,真正地去喜欢、真正地去厌恶,对良知不自欺,才可能做到诚意。
但是要想致良知,难道仅仅仅停留在概念上,空无所凭就可以的吗?致良知一定是落实到具体的事情上的,故致知必在于格物。
格物之物,事也。凡是意念发动必与具体的事情相关联,意念的对象就是物。格物之格,正也,改正不正使归于正,就是格。改正不正,便是去恶;使归于正,便是为善。
尚书云“格于上下”、“格于文祖”、“格其非心”,“格于上下”之格,至也;“格其非心”之格,匡正之义;“格于文祖”之格,来也,格物之格,兼有以上几种含义。
良知所知道的善,即使真心喜欢,但如果不能在此善念所关联的事物上去实践,则物有未格,此喜欢之意还不能说是“诚”;
良知所知道的恶,即使真心厌恶,但如果不能在此恶念所关联的事物上去实践,则物有未格,此厌恶之意还不能说是“诚”;
只有在善恶之念所关联的事物上,切实地去实践,为善无有不尽,去恶无有不尽,即物无不格,良知所知的一切,没有一点亏欠或障蔽,做到了极致,然后内心畅快没有一定遗憾,感觉很满足,没有一点别扭,这时意之所发,才是没有自欺的,可以说诚意了。
所以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
总之,从治学的内在逻辑看,其功夫虽有先后次序之分,但其本体是唯一的,其实并没有先后次序之别;实践中必须精益求精,没有一丝一毫可以松懈放过。惟精惟一,这才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的真正内涵,只有这样才能弘扬尧舜之正宗,真正领会孔门的真义。
----《我读大学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