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圆圆的蛋糕要如何切分才能让在场的所有人都感到满意呢?
肯定会有人建议把蛋糕等分,一人拿一份,这样才是最公平的。在政治哲学中均分被称为“实质平等”,虽然它看似最公平,却解决不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有的人胃口很小,有的人却是大胃王。每个人得到一块大小一样的蛋糕并不能满足部分人的胃口,也必然有部分人会造成浪费。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来,这样的平均主义还会严重打击劳动的积极性。如果一个人为了做这个蛋糕,贡献了面粉、奶油和糖,另一个人花了时间精力去烘焙,而剩下的八个人只是等着吃,那均分蛋糕只会便宜了那八个想着不劳而获的懒人。那两位付出了材料和精力的人也会因此消减了劳动的热情,以后蛋糕就会越做越小,最后所有人都要饿肚子。
还有人提议,给每个人都发一把切蛋糕的刀,让所有人凭自己的本事争取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这就是所谓的“形式平等”,然而“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仍会造成极大的不平等。身强力壮的人一定能切到最大的一块蛋糕,而天生身形弱小的人一定会在争抢过程中居于下风。
还有什么办法可以完美地分蛋糕呢?
有人提出不如推举一个最有公心的人出来,让他来根据每个人做出的贡献,同时要兼顾每个人的情况来合理地分蛋糕。这样的想法似乎能够解决上述两种情形中出现的问题,但是谁又能保证,这个最有公心的人始终可靠呢?负责分蛋糕的人可能会想,我为了分蛋糕劳心劳力,为什么不可以给自己多分一点呢?如果有人举报了分蛋糕的人假公济私,结果被分蛋糕的人报复,最后连一块蛋糕都得不到,那么原本被认为最有公心的人,就成为了最恐怖的人。
上述不同情形所示,有时我们对“正义”或者“公平”的定义不甚明确,而这会使社会中所有法律条文的合法性受到质疑。退一万步说,一旦我们设计出了最完美的制度和法律,又是什么能保证人们自觉地遵从它们呢?人们的利益、观念、信仰、传统都不尽相同,但是制度和法律必须是确定无疑的,社会将如何协调这种绝对的“多元”和绝对的“统一”之间的关系呢?
20世纪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要回答了这个问题。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根本问题:什么是正义?如何来保障一个社会的正义?
概括来说,正义存在于三个层面:首先,正义存在于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当中,例如班级、工会、村庄等;其次,正义也存在于社会和国家之中;最后,正义还存在于国家和国家之间,也就是国际社会当中。
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讨论的就是国家内部的正义问题,他把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认为正义首先就是“公平”,“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初始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罗尔斯对人类的基本预设是:人是自由的、平等的,也是理性的。他接受了契约论的观点,认为既然人人生而平等,如果人们选择生活在同一个共同体中,遵循同一套社会制度,那么社会正义的原则就需要得到所有人的认可。罗尔斯充分尊重人与人之间的不同,他非常明白每个人都有自己看待世界、看待人生的观念体系,他称之为“整全性学说”,宗教信仰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罗尔斯设想了这样一种场景:我们每个人都拥有健全的意识和智力,而我们的身份却好像被一道厚厚的幕布挡住了一般,让我们没有办法知晓自己父母是怎么样的人,从事怎样的工作,拥有怎样的社会地位;我们也不知道自己的肤色、语言、拥有什么样的天赋,会结交什么样的朋友,处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之下……总而言之,罗尔斯要求我们把自己想象成一个智力正常,但是对自己和社会一无所知的人。而这样的我们即将进入社会,完全不知道自己将进入哪种家庭,处于哪种阶层,就好像进入了“模拟人生”游戏里的世界一样。这个时候,我们会考虑哪些问题?
设置“无知之幕”的目的,就是不让人先入为主地考虑,什么样的社会是最理想的,因此要将所有外在的、偶然的因素排除干净。这些因素不仅包括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智力水平、伦理观念,还包括个人所在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状况,目前达到的文明水平,等等。这就好像是在要求一个人负责切蛋糕,却不负责分蛋糕,这个人并不知道自己会分到哪一块,对于他来说,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把所有蛋糕都尽可能切成同样的大小。
有人质疑,无知之幕过滤掉了太多的信息,而信息的大量缺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决策。如果一个人不能考虑自己的先天禀赋、社会地位、宗教信仰,那么还能如何做决定呢?罗尔斯这样做的理由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最大因素可能并不局限于一代人,而是几代人累积而成的结果,因为父母总是会想方设法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下一代,这也就是政治哲学所关注的“代际正义”。
“无知之幕”是罗尔斯设定的“原初状态”中的一个条件。与霍布斯、洛克、卢梭假定的某种“自然状态”一样,罗尔斯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既有理性同时又保持着冷淡的人际关系。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关心属于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对别人的利益漠不关心。罗尔斯经研究后发现,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会选择以下两个正义的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被称作“平等自由的原则”。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其表述为:“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在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这个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以及人的基本权利,例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拥有私人财产的自由、信仰自由,等等。
第二个原则由“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这两部分组成。机会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公平前景的权利”,所有的公共岗位都要向全体国民开放,避免任何人因为性别、种族、宗教、财富、地位等原因遭受歧视。不过,机会可以平等分配,财富却不能。对此,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这一原则在实践中主要通过税收的方式来体现。例如,政府将富人的税率提高至30%,而穷人可以免税。这类政策虽然在形式上是不平等的,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在罗尔斯看来,这就是实现公平的一小步,只要不断积累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一个真正公平的社会制度终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