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的问题,作为上班一族的你,真的了解吗?今天人力资源实战内容分享平台——儒思HR人力资源网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
一、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享受天数则按照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适用所有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年休假是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应剥夺,也不可选择性适用。
二、年休假单位有安排的义务,无需职工申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职工在当年度已享受婚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还能休年休假吗?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员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单位组织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吗?
未经职工同意,单位组织旅游不能代替年休假。劳动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时亦应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应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六、辞职时年假没休完怎么办?
辞职时年假没休完,用人单位应折现支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