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之一):简单而深奥的问题

今天,聊一下科斯定理。

   科斯自己并没有提出过这个定理,这个定理是其它人对他的思想的总结。所以,要真正理解这个定理的含义,需要好好的读一下科斯的那篇让他获得了诺贝尔奖的文章,《社会成本问题》。所以,这里与其说是评判科斯定理,不如说是对科斯的思想的评判。

    我自己读下来的第一感受是,不管是否认同文章里的观点,最起码可以得出结论,他的这篇文章是一篇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著作。之所以这么说,首先是因为这篇文章里有独创的思想,而不是从各个地方抄一些别人的语句,拼凑拼凑,最多再加点听上去高大上,但实际上换汤不换药的新名词,写出来的那种玩意(现在绝大多数的经济学方面的东西,其实就是这么写出来的)。在人文社会方面,思想上有创新其实非常难,否则社会科学这一百多年来也不会进展那么慢,甚至比不上物理学。另外,这篇文章是针对现实问题而写的,写这篇文章是为了“想象出一个比我们所处的世界更好的世界”。而解决现实问题,才真正是经济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这篇文章第一遍读的时候,感觉很简单;但读5遍之后就会发现,文章所分析的问题其实非常深奥,已经到了经济学的最前沿,没有任何现成的东西可以借鉴,只能摸索着前进。

    为了更好的理解科斯所讲的是什么,这里用科斯文章里列举的一个例子作为分析对象。

     糖果厂和诊所:糖果厂和诊所相邻,糖果厂的机器运行的时候会产生噪音,诊所甚至无法用听诊器给人看病。没有办法解决,所以只能打官司。

这是一个看上去极其简单,但其实非常深奥的案例。

对于科斯定理的评判,以这个案例作为开始,非常合适。

评判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问题很深奥,深奥在哪里?

科斯是怎样分析这个问题的,给出了什么解决办法

《规则论》如何分析这个问题,以及给出什么解决办法

先说一下,问题深奥在哪里。

这个问题可以拆成三个子问题:

--处理妨害问题的根本原则是什么,或者说,处理之后应该是什么样的结果?

--谁应该为妨害负责,为什么?

--具体该负多少责任如何计算?

处理妨害问题的原则,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哲学问题。

    如果是那种出于故意,无可置疑的对他人的犯罪式的伤害,比如说,抢劫,那么处理的原则很简单,制止它;但科斯这篇文章所提到的,其实只是一个个体/家庭/商业企业正常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也不是违法行为;只不过行为实施了之后,直接或者间接地对他人利益造成了损失。当事的两方,都不是坏人。这种妨害的处理,就很让人纠结了。

    妨害问题,根本上讲,是一个零和博弈:比如说,同一个时间内,糖果厂和诊所只能有一个能够运营。不管怎么判,必然会有其中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依据什么原则来判处理妨害问题,就可以转换成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处理之后要达成什么样的结果。这就是个哲学问题了,因为好像任何一种原则,都没法达成完美的结果,都是有所取舍。

    比如说,如果处理原则是“妨害必须被制止”(这应该是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那么,直接会产生两个问题:什么样行为才可以被称作妨害,必须被制止?谁来确定?

    利益这个东西,既有客观的一方面,又有主观的一方面-晒不到阳光,对某些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事情,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则无所谓。妨害,自然也具有了这样的属性-对阳光的遮挡,对某些人造成了妨害,而对另一些人则没有。但是,对妨害的定义,以及处理原必须对所有人都适用。

    这就麻烦了。

      而且,妨害可能是来自“受害人”的某种策略性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比如说,拆迁之前,很多拆迁户会给自己的房子加一点设施,比如说在空地上加盖一间房子,或者让城里的亲戚把户口迁回来,目的就是为了多获得补偿。

     再者,很多行为确实会带来妨害,但同样会带来好处。比如说,在旅馆前面修一条路,修路期间,肯定会影响到旅馆的生意;但是路修好了之后,旅馆的生意会因为交通更加方便而变得更好。如果旅馆因为修路而带来的生意的损失必须要得到赔偿的话,那么,将来旅馆因为路更好走而多做的生意是不是也要给与回报?

      另外,很多公共产品会产生妨害,但是得到了政府许可的。比如说,只要建火车站,就会有比较大的噪音。居住在火车站边上的人,肯定会受到噪音的困扰。如果是政府来确认妨害,那么就会产生“堂下何人,胆敢状告本官”这样的事情。

      而谁来确认妨害,也是一个问题,和莎士比亚的“生存还是死亡”一样的充满哲理。

      自己,或者专业点说,当事人中的行为实施方?疫情期间,不戴口罩出门的人,从来不会认为,自己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受害方”?或者,当事人中的受影响方?那么,你只要做事,就会有人说你给他造成了伤害,甚至哪怕你什么都不做,只要出现在别人面前,都会有人说你恶心到他了!

     让当事人两方中的任何一方来确认妨害,都不会有公平的结果,因为屁股指挥脑袋。

     政府?这个看上去似乎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如果是政府,那么政府就必须拥有确认的权威性,并且拥有制止妨害的能力,这恰恰又是现有的政治学里最忌讳的。在美国,政府下达了口罩令,但法院给否掉,就是这个原因。

     更为致命的是,当由政府来确认妨害,就会从根本上改变游戏规则:在这场竞争里获胜,争取利益的最佳策略就变成了说服政府,而不再是让自己做正确的事情。美国每天那么多官司,律师收入极高,这种畸形的局面,就是因为这个因素形成的。

     而影响政府的能力,是有钱的比没钱的要强很多。最后形成的均衡,很可能又是钱越多得利越多。

    所以,让政府来确认,虽然是唯一可行的选择,但问题也不少。

    如果处理原则是“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由”,这个原则应该是西方政治学所认同的,因为按照西方政治学的观点,人的本质是自由,人最大的利益,自然也是自由。

    这个处理原则下,理论上只要没有直接的妨害,就可以做。比如说,美国一些地方的法院否决政府的口罩令,依据的就是这个原则。但不戴口罩出门,真的没有妨害吗?事实上,不戴口罩出门,相当于拿了一支射中概率万分之一左右的枪,不断的对人扫射。不是吗?

     同样,这个原则意味着,只要不愿意,就可以不做。现在很多国家的贫民窟,没办法拆迁改造,就是这个问题。但是,贫民窟的存在难道不是对所有人的妨害吗?治安,卫生,交通,医疗..统统非常糟糕,而且会影响整个城市。贫民窟无法改造,根本的原因,就是每个人都被赋予了“一个老鼠害一锅汤”的能力。因为所谓的对自由的保护,生活在贫民窟的人,没有人拥有“免于匮乏和恐惧”的自由,哪怕其中一些人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

      如果处理原则是“保护弱者”-罗尔斯的《正义论》里就有这个主张。现实中也有很多实际的案例。比如说,汽车撞了电瓶车,虽然是电瓶车违反交通规则,但还是会让汽车车主做出一定赔偿。

     但是,虽然强者有必要更多的自我约束,但弱者不代表是好人。

    当年没有监控的时候,学雷锋做好事,扶起倒地的老人反而被讹诈。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利用这个原则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例子。

    而且, 在这个原则下,弱者收到保护之后,就不再是弱者了,某种程度上甚至成了强者。换句话说,这个原则变成了把弱者强行变为强者。

     就像美国的LGBT,名义上是保护少数人,但结果却是,那些自称为少数人的人,获得了比多数人更多的权力。西方政治学一直说,要制止多数人的暴政,但少数人的暴政,难道不是更危险吗?

    科斯在他的文章里,则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给出了一个处理原则。这是一个很有启发性的处理原则,后面会做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谁应该为妨害负责”,也是一个充满了矛盾的问题。

     比如说,糖果厂和诊所。糖果厂的机器产生的噪音确实会影响到诊所的运行,问题是,如果是先有诊所,后有糖果厂,那么说糖果厂给诊所带来了妨害是有理由的;但如果是先有糖果厂,而后诊所开在了糖果厂旁边呢?凭什么说糖果厂要为噪音负责?同样,如果糖果厂是最先开设的,那它是不是就可以肆无忌惮的释放噪音呢?

    科斯的文章中有更复杂的案例,比如说“布莱恩特诉勒菲弗案”,虽然妨害的其中一方的利益,但妨害本身,是由两方当事人共同造成的。这个责任怎么算?

      就算是妨害责任人确定了,妨害应该具体负多少责任,也是极其困难的一件事情。

      比如说,工厂产生的污染。土地,农作物等损失是可以计算的,但健康呢?尤其是子孙后代的健康。

      科斯的文章里,提到了一个“巴斯诉格雷戈里”的案子,里面提到空气中酿酒的味道对邻居造成了困扰。但这种味道,对某些人来说不可接受,妨害就很大;而对另一些人来说,空气中有些酒味其实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甚至还有人喜欢这种味道。这种情况下,是几乎不可能给出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的,计算妨害大小的公式的。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把这种酒味确认为妨害,那么即使有些人很喜欢这种味道,也会说这个味道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以期获得最多的赔偿。

    ..

    所以,说科斯的文章里所分析的问题,非常深奥,还是很准确的。不然,他也不可能凭这篇文章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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